勞動法年假是怎麽規定的
帶薪年休假是勞動者連續工作滿1年後每年依法享有的保留職務和工資的壹定期限連續休息的假期。勞動法第45條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2007年國務院頒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明確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2008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公布實施。至此,全面建立起適用於各類用人單位的帶薪年休假制度。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行,使職工得到更好的休息,這有利於勞動者的身體健康,也有利於勞動者在經過充分的休息後以更充沛的精力投入生產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