暫住證是個人到外地需要居住壹定時間所需要辦理的證明,必須要本人去辦理,因為辦理時需要照相等相關事宜,因此必須親自去,只有領取時才可以讓別人代領,領取時如果自己不能去,可以讓他人帶著妳的身份證去領取。辦理暫住證時要註意帶齊需要的材料,根據妳辦理暫住的理由不同需要準備的材料也不同,如果妳是暫住在出租房的,妳應該拿著房主的戶口本和房屋租賃許可證、房屋阻力安全合格證到當地派出所申請辦理暫住證,此外,還要準備好:租房合同的復印件、房東的身份證復印件、房產證的復印件以及妳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壹般房東會帶著妳去辦。根據我國頒布的法律規定,暫住在居民家中的需要帶著戶口本到當地派出所申請辦理住在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或者工地、工廠的,由單位或者雇主將暫住人員登記造冊,到派出所申請辦理住在出租房的,需要房主配合,到派出所辦理。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制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