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手寫的借條具有法律效力嗎
1、手寫形式的借條,只要其意思表達真實,不違反法律的規定,法律是認可的。但是借條如果手寫的,最好是由借款人書寫,如果是出借人手寫的,則借條中必須有借款人的親筆簽名或者蓋章。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
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書面形式是合同書、信件、電報、電傳、傳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以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壹般包括下列條款:
(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二、手寫的借條幾年內有效
手寫借條的有效期是三年,有效期也就是訴訟時效。若債務人沒有在該日期前還清欠款的,訴訟時效自該日期次日起開始起算,期限為三年。債權債務人雙方對還款日期未做約定的,即表示債務人隨時可以還款,何時還由債務人自己看著處理,出借人也可以隨時要求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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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四十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條
借款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