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票據法,票據被塗改後仍然有效。但是,塗改票據是違法的,塗改的人應該承擔法律責任。1.《票據法》第14條規定,票據上記載的事項應當真實,不得偽造、變造。偽造票據上的簽名和其他記載事項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這就涉及到偽造者、偽造者、偽造者以及其他簽名者的法律責任。(1)偽造、變造者的法律責任。偽造者和偽造者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票據當事人因偽造、變造票據而未被承兌或者付款時,其支付的費用和利息損失由偽造、變造者承擔;根據我國公司法、企業法、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對偽造、變造的責任人給予個人處分,對公司、企業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根據我國《票據法》第103條和《刑法》相關規定,對偽造、變造的責任人,應當給予刑事處罰。(2)其他簽署人的法律責任。我國票據法第14條第二款規定,票據上有偽造、變造的簽名的,不影響其他真實簽名的效力。其他簽名人仍須根據其簽名及匯票所載意思承擔票據責任。2.《票據法》第14條第3款規定,票據上記載的其他事項發生變更的,由變更前簽章的人對原記載事項負責;塗改後簽字的,對塗改後的記載事項負責;無法區分是塗改前還是塗改後簽名的,應當認定為塗改前簽名。票據變造和票據偽造的區別在於有票據變造人,沒有被變造人。由於票據的變更改變了票據上的權利和義務,因此,票據的變更不僅涉及被變更的記載事項的原記載人,而且涉及票據的所有當事人。票據是壹種文字性的證券,其變更前的效力與變更後的效力明顯不同。要求票據變造前的簽章人和變造後的簽章人按照簽章時票據的字面意思承擔責任,才符合法律的公平正義。
法律客觀性:
票據法司法解釋全文第四十壹條票據出票人的簽名不符合票據法及下列規定的,該簽名不具有票據法上的法律效力: (壹)商業票據出票人的簽名為法人或者單位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二)銀行匯票上出票人的簽名和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的簽名為銀行匯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蓋章;(三)銀行本票上的出票人簽名、蓋章為銀行本票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名或蓋章;(四)支票上的出票人簽名,出票人為單位的,應當有與其在銀行預留的簽名壹致的財務專用章或者公章,並有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出票人為個人的,簽名或蓋章應與個人在銀行預留的簽名壹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