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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管理,維護燃氣用戶、燃氣供應企業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安裝維修質量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及其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燃氣器具是指家用燃氣熱水器、燃氣鍋爐、燃氣竈具、燃氣烘烤器具、燃氣加熱器具和燃氣制冷器具。第四條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和維修應當堅持保障使用安全和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第五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燃氣行業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燃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監督管理。第六條國家鼓勵推廣燃氣器具及其安裝維修的新技術、新設備、新工藝,淘汰落後技術、設備和工藝。第二章資質第七條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場所和通訊工具;

(二)有四名以上具有工程、經濟、會計等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其中具有工程技術職稱的人員不少於2人;

(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安裝維修工人;

(四)有安裝和維修所需的設備、工具和檢測儀器;

(五)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資質標準,條件不得低於前款規定。第八條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企業,由企業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審批(不設區的市、縣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審批機構), 取得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並憑資質證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從事安裝維修業務。

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將取得資質證書的企業向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接受其監督檢查。

取得資質證書的安裝維修企業應當由燃氣管理部門編制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目錄,並通過媒體等形式向社會公布。第九條燃氣管理部門應當對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的資質進行年度檢驗。第十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企業直接從事安裝維修的職工,

取得燃氣管理部門頒發的《專業技能崗位證書》(以下簡稱《崗位證書》)後,方可從事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工作。第十壹條從事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其《崗位證書》:

(壹)停止安裝維修業務壹年以上的;

(二)違反標準和規範進行安裝和維修的;

(3)欺詐用戶,亂收費。第十二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維修人員應當在壹個單位執業,不得以個人名義承擔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維修。第十三條《資質證書》和《崗位證書》的格式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塗改、出租、出借、轉讓或者出賣資格證書或者崗位證書。第三章安裝與維修第十五條燃氣燃燒器具的安裝、改造、拆除或者遷移,應當由持有資質證書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實施。第十六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在接受用戶安裝申請時,不得限制用戶購買本企業生產或者其指定的燃氣燃燒器具及相關產品。第十七條安裝燃氣燃燒器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範進行,使用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材料和配件。第十八條用戶提供的燃氣燃燒器具不符合標準或者不符合安全安裝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應當拒絕安裝。第十九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應當在家用燃氣表後安裝燃氣燃燒器具,未經燃氣供應企業同意,不得移動燃氣表及表前設施。第二十條燃氣燃燒器具安裝完畢後,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應當進行檢驗。檢驗合格的,檢驗人員應當向用戶頒發證書。

合格證應當包括燃氣燃燒器具安裝企業的名稱、地址、電話、發證時間等內容,並加蓋企業公章,檢驗人員應當在合格證上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