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承兌是銀行向承兌申請人作出的在匯票到期日向持票人支付匯票金額的承諾。銀行承諾的商業匯票是銀行承兌匯票。
銀行承兌匯票貼現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在銀行開立存款賬戶的企業法人和其他組織;
2.與出票人或者直接前任有真實的商品交易關系;
3.提供與直接前任的增值稅發票復印件和貨物裝運單據復印件;
4.銀行承兌匯票真實合法,要素齊全,背書連續,符合《比爾·勞》和《支付結算辦法》的要求。
承兌付款:
1.商業匯票的付款人收到出票人或者持票人提示承兌的匯票時,應當向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簽發匯票回單,註明提示承兌日期,並簽章。付款人應當自收到提示承兌的匯票之日起三日內承兌或者拒絕承兌。
2.付款人拒絕承兌的,必須出具拒絕證明。
3.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時,應當在匯票正面註明“承兌”字樣和承兌日期,並簽名蓋章。
4.付款人承兌商業匯票時,不得附加任何條件;否則視為拒絕。
法律依據:
銀行承兌匯票托收的有關規定
第二
本制度所稱承兌匯票包括銀行承兌匯票和商業承兌匯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