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立案以後,向主審法官提交調查取證申請書。
打民事官司的當事人有舉證責任,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應訴,提出自己的主張,同時要向人民法院遞交能夠證明自己主張的證據。但是,有些證據當事人去取得實在有困難,或者根本取不到,必須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
遇到下列情況,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去調查收集證據:
(1)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於國家有關部門保存,並且必須是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
(2)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
(3)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總之,應對訴訟是壹個復雜的過程,法律事務的處理也是壹項理論性、技術性都非常強的專業活動,實踐證明,由具備壹定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律師來處理法律事務,既可以防範法律糾紛,也可以更好地解決法律糾紛,最大限度地避免或降低經濟損失,有效地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三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