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采用電子簽名代替傳統的專用發票印章,即不需要在電子發票上加蓋物理印章。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使用規則。稅務機關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對交易信息進行電子簽章。因此,企業在開具電子發票時,只需確保有稅控簽章和企業電子簽章即可,無需加蓋發票專用章。另外,電子發票的記賬可以由企業自行決定是否加蓋章,發票上的專用章即使方向不對也是有效的,只要不影響識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發票必須如實填寫,並加蓋發票專用章,但該規定不適用於電子發票。
電子發票的法律效力;
1.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作為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的憑證;
2.電子發票可用於納稅申報、財務報銷、會計核算等。
3.電子發票的真實性和完整性由發票管理系統保證,並通過電子簽名和加密技術實現;
4.持票人可通過稅務局官網或其他授權平臺驗證電子發票的真偽;
5.企業使用電子發票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取得電子發票開具權限後才能使用。
綜上所述,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以電子簽名取代了傳統的實物發票專用章,保證了與紙質發票相同的法律效力和使用規範,簡化了開票流程。企業只需要保證稅控簽名和企業電子簽名的存在,不需要在電子發票上加蓋實體印章。而且即使記賬環節上的印章方向不對,也在不影響識別的情況下被視為有效,體現了電子發票在便捷性和合規性上的優勢。
法律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新設納稅人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
第二
電子專用票由各省稅務局監制,用電子簽章代替專用發票印章,屬於增值稅專用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和基本使用規定與紙質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