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立案材料的受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檢舉、控告、舉報和自首人員或材料的接收和取用活動。不管是不是自己管轄的,都應該受理。然後按照管轄規定移送主管機關處理。
二、立案材料的審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材料進行檢查和調查。
三。立案材料的處理公安司法機關對立案材料進行審查和必要的調查後,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處理。對於需要立案的案件,
由承辦人填寫《備案報告》;
2.作出備案請示報告,由本機關、本部門負責人批準;
3.作出立案決定;
4.審批負責人簽字或蓋章。
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應當報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不應當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