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章 總則
第壹條 為進壹步加強會計工作管理,規範存款人預留銀行印鑒的管理和使用,切實防範風險,保障銀行和客戶的資金安全,根據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總行制定的《中國**銀行會計基本業務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留印鑒,是指存款人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留存的、憑以辦理款項支付結算的權利證明,也是開戶銀行辦理收付結算的審核依據。
第三條 系統內往來資金劃撥、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調撥等業務預留印鑒的管理以及外幣賬戶預留印鑒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使用電腦驗印系統的分支行,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報備省行(財務會計處)。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內各級營業機構及各級管理行。
第二章 預留印鑒的基本規定
第六條 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銀行印鑒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存款人為個人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 存款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與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應保持壹致,但以下情形除外:
(壹)因註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中註明的名稱,其預留銀行印鑒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是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
(二)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依法可使用簡稱的,賬戶名稱應與其保持壹致,並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上明確簡稱的約定。
(三)沒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其預留印鑒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是“個體戶”字樣加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者的簽字或蓋章。
第八條 個人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預留印鑒的,與其個人結算賬戶名稱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中的名稱應保持壹致。
第九條 系統內往來資金調撥,預留印鑒為該機構的行政公章或業務公章加其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簽章。系統內有價單證和重要憑證調撥,預留印鑒為該機構的行政公章或業務公章加其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簽章以及管庫員簽章。
第十條 預留印鑒卡片壹式三份,壹份交客戶留存,壹份與開戶資料壹並專夾保管,壹份交印鑒卡管理員保管。
實行綜合櫃員制管理或票據交換集中處理的,必須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後才可增加預留印鑒卡片數量。
第十壹條 預留印鑒須清晰、易辨別審核。預留印鑒上的簽章可以是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預留印章時必須使用朱紅印油,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十二條 印鑒的保管和使用由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印鑒的預留、變更和收回需經坐班主任審核,並在相關業務憑證上審批同意。
第三章 預留印鑒的受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 受理申請。按照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規定,對申請開設支票賬戶和憑印鑒支取的存折賬戶發給“開戶申請書”和印鑒卡片。
第十四條 審查手續。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開戶申請書”和印鑒卡片,坐班主任應認真審查印鑒卡片填寫的地址、電話、印鑒啟用日期等內容是否完整、真實,加蓋的預留印鑒是否符合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單位賬戶預留印鑒卡的背面是否加蓋單位行政公章,個人賬戶預留印鑒卡的背面有無個人親筆簽名。審查開戶資料無誤,在印鑒卡片上簽章後交櫃員辦理開戶。
第十五條 櫃員開立賬戶後,在印鑒卡上填寫賬號,由業務印章管理員在開戶行留存的兩份卡片上加蓋騎縫章後, 壹份印鑒卡與開戶資料壹起保管,壹份印鑒卡交印鑒卡保管員保管,壹份退回客戶。
第十六條 印鑒卡保管員負責日常支付業務的驗印工作。壹般情況下必須折“對角”驗印,對於單位賬戶單筆10萬元(含)以上、個人賬戶單筆5萬元(含)以上的大額現金支取,或單位賬戶單筆20萬元(含)以上、個人賬戶單筆10萬元(含)的轉帳支付,必須要折“米”字核對印鑒,並由二級(含)以上主管復審印鑒。核印完畢,核印人和復審人在支付憑證的印鑒右下方簽章證明。
第四章 預留印鑒保管和移交
第十七條 印鑒卡的管理遵循“誰使用、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營業機構應指定專人加以保管。使用時應放在保管人的視線或監控錄像範圍內。
第十八條 印鑒卡保管人在營業時間內臨時離開崗位,要將印鑒卡裝箱上鎖;營業終了,要將印鑒卡裝箱上鎖隨現金尾箱上解或入保險櫃保管。 印鑒卡保管人不得將自己保管的印鑒卡出借他人使用。
第十九條 印鑒卡保管人輪班、短期離崗和調離,要按規定做好有關交接工作。辦理交接時需登記《櫃員交接登記簿》,並註明印鑒卡個數;接收人要認真清點印鑒卡片數相符後方可辦理接收手續;交接時由二級(含)以上主管負責監交。
第二十條 已轉入久懸未取專戶的印鑒卡片,應單獨抽出、專夾保管。
第五章 預留印鑒變更
第二十壹條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向開戶銀行出具變更印鑒的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因公章或財務專用章遺失而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原印鑒卡片、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司法部門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和書面申請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和書面申請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三條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個人簽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授權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無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該單位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四條 個人申請變更預留印鑒的,應出具力口蓋原預留印鑒的書面申請、原預留印鑒以及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個人申請變更預留印鑒,必須由存款人本人親自辦理。
第二十五條 收到存款人提交的變更印鑒申請和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坐班主任按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壹至二十四條規定審核變更資料,審查存款人提交的變更印鑒申請是否按規定加蓋新、舊印鑒,經辦人是否為法人或持有法人授權書,並驗證被授上加註意見並簽名,在銀行留存的舊印鑒卡片上註明註銷日期,並要求申請人在新印鑒卡片上註明啟用日期。
第二十六條 印鑒卡保管員收到坐班主任交來的變更後的新印鑒卡片,審核新舊印鑒是否銜接,要素是否齊全,是否經坐班主任審核簽章後,將新印鑒卡片按順序放入印鑒簿中,作日常印鑒核對。
第二十七條 對單位在新印鑒啟用前簽發的、且在提示付款期限內的票據,按舊印鑒進行驗印。舊印鑒卡片保存10天(遇節假日順延)後,加蓋“作廢”章,壹份與變更印鑒申請書壹並隨憑證裝訂保管,壹份與開戶資料壹並保管。
第六章 銷戶時預留印鑒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提交開戶行,屬於申請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屬於申請撤銷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加其個人簽章。坐班主任應認真審查“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上銷戶人的名稱、賬號、印章和印鑒卡上的記錄是否壹致。審查無誤後在銷戶申請書上加註意見,簽名後交印鑒卡管理員辦理後續手續。
第二十九條 印鑒卡保管員根據經坐班主任審核的銷戶申請書,抽出擬銷戶的印鑒卡片核印無誤後,在舊印鑒卡片上註明註銷日期,交前臺櫃員辦理銷戶手續。
第三十條 櫃員按規定辦理銷戶手續後,印鑒卡片壹份與作廢重要空白憑證、銷戶申請書壹並作銷戶記帳憑證附件;壹份與開戶資料壹並保管。
第七章 預留印鑒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壹條 各級管理行應對轄屬行的預留印鑒工作加強管理、指導,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預留印鑒管理工作進行檢查,以保證預留印鑒正常、規範操作。檢查內容包括印鑒的受理和使用、印鑒保管和移交、印鑒變更及銷戶等,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二條 坐班主任對印鑒的監督職責:
壹、負責審查單位開立、變更印鑒、銷戶等環節的印鑒卡管理的合規、合法情況。
二、負責監督檢查驗印人員在核印過程中是否認真履行折角核印的工作,嚴禁僅憑印象、經驗審核印鑒、無印鑒客戶辦理轉賬和結算業務、不使用真實的預留印鑒進行核對等違規行為。
三、負責監控員工的思想動態,加強思想教育,提高會計人員在管理印鑒方面執行制度辦法的自覺性,防止業務經辦人員違規操作。
四、負責進行安全形勢教育、典型案例教育,使員工及時了解不法分子利用印鑒作案的新動態,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第三十三條 各分支行對印鑒的監督職責:
壹、檢查印鑒卡上是否具備坐班主任審查時的簽章。檢查開戶資料中印鑒卡的變更手續是否合規。
二、抽查印鑒卡與支票余額表上所列賬戶戶名、與開戶原始資料戶名是否壹致。
三、監督印鑒卡是否專人管理,櫃員休假或換崗時是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四、抽查錄像檢查印鑒卡是否在錄像槍範圍內使用,核印員是否真實核印,有無虛假核印的現象。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制訂、解釋和修訂。二級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