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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申訴的格式

行政申訴的格式

行政起訴狀原告:××(包括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經歷、職業、住址等。)

被告:××(需明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請求:(列舉主要起訴請求,如請求法院撤銷某單位作出的行政決定,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陳述案件的經過和起訴的理由和理由)

我在此傳達

Xx人民法院檢察官:

附加Xx日期:

××份證據(證據清單)

行政起訴書(1)

原告李X,男,蒙古族,1954出生,內蒙古XX市XX區XX村X組,聯系電話1891037 XXX。

被告XX市人民政府,地址:XXXXXX市政綜合樓,法定代表人XXX,市長。

第三人XX市XX區人民政府,地址XXX政府,法定代表人:XXX,職務:區長。

XX市XX區人民政府XX村村民委員會,地址XX市XX區人民政府XX村,法定代表人XX,職務:村主任。

要求

1.撤銷被告作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復議決定》(X決字[2013]第166號)。

2.判令被告恢復審理原告申請的行政復議案件。

事實和理由

2013,12,XX市XX區人民政府組織征收原告村全部耕地約1800畝,原告向被告提出2013,19行政復議申請,要求確認XX市XX區決定征收小房村全部耕地的行政行為違法,責令其停止。原告於2014、65438+2065438年10月9日收到被告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書,駁回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

原告認為,征收XX市XX區小房村耕地是事實行為,被告不應駁回原告的申請。被告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認定事實不清,應當予以糾正。具體原因如下:

第壹,XX市XX區XX街道XX村委會發布的三份公告明確表示其正在實施的征地行為為“XX區人民政府征地”,公告上有XX村委會蓋章,可以充分說明問題;被告作為行政復議機關,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匆忙得出第三區政府不存在征地的結論,這是不清楚的。

二是XX村設立了“征地專用賬戶”,征地資金全部由政府承擔。小房村村委會代為組織發放了大量補償款,每畝補償款9萬元,約合65438+6億元。如果不是XX區政府組織,XX村村委會從哪裏獲得如此巨額的資金?

綜上所述,本行政復議決定第壹號。應依法撤銷被告作出的[2013]166。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原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希望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我在此傳達

XX中級人民法院

行政起訴書(2)

原報道:鄧春香,男,1956出生,漢族,住江西省大余縣南安鎮新民村14組下田心。

電話:* * * *

原報道:肖金蓮,女,1953出生,漢族,住江西省大余縣南安鎮新民村14組新。

委托代理人:張,男,1955出生,漢族,住江西省大余縣南安鎮新民村14組,田心原告肖金蓮的丈夫電話:* * *

被告:大余縣國土資源局法定代表人:局長葉衛東。

訴訟請求:

1.被告擅自征用原告2.75畝菜地(基本農田),違反法定經營秩序,請求確認被告的行政行為無效,並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返還原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恢復土地原狀。

2.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大余縣南安鎮新民村是上世紀70年代全鎮唯壹的農業村,由1-17個村民小組組成。原告是大余縣新民村14號村民小組成員,原告所在的14號村民小組是該村村民小組之壹。20世紀70年代,江西省政府將該村17村民小組所有的耕地劃定為西華山、蕩坪、漂塘、夏龍和全市居民的蔬菜基地。1997大余縣人民政府將該區域列為基本農田保護(詳見江西省人民政府1997-2012批準的大余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被告“征用”了原告擁有合法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的. 2.75畝菜地(屬於基本農田),屬於大余縣新民村第14號村民小組,土地位於小地名“龍裏”。

2003年,被告向江西省國土資源廳舉報稱,江西省大余縣2003年第四批城鎮土地,即大余縣南安鎮新民村131畝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其中包括原告2.75畝菜地(其中鄧春香1.9畝菜地,肖金蓮0.85畝菜地)。被告在申請本批所謂“農用地轉建設用地”時,未履行國土資源部《關於進壹步規範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的通知》2002233號文件精神,從壹開始就惡意虛報本批征地預征用材料,未履行告知義務,未召開新民村14組和農民參加的聽證會。不向土地權屬單位(村民小組)和土地使用權人(承包人)(土地使用人)公布“征地”程序,不與土地權屬單位(村民小組)和土地承包人簽訂任何征地協議,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法定強制性程序,向江西省國土資源廳申請審批。

同時,被告在未獲得江西省人民政府或江西省國土資源廳正式批準的情況下,以內部行政審批通過的《申請書》為依據,與南安鎮新民村簽訂征地協議,實施了征用原告菜地的具體行政行為。由於原告是菜地,屬於大余縣人民政府批準的蔬菜基地,屬於國家基本農田保護範圍。征用該類耕地必須有有批準權的機關的正式批準,被告未經有批準權的機關的正式批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得在被征用土地的鄉(鎮)或村公布“批準機關及批準文號”(實際上被告在2004年3月365438+2004年3月無法公布“批準機關及批準文號”,得不到有更多審批權限的機關的正式批準),也無法告知原告有申請行政復議和聽證的權利。被告的壹系列征地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給原告造成了嚴重的經濟損失。因此,原告認為,被告實施的所謂“土地征收”行為嚴重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剝奪了原告的參與權、知情權、聽證權和審查權。導致原告等菜農的土地使用權和承包經營權受到嚴重侵害,其經營的土地遭受毀滅性破壞,造成較大經濟損失。

被告濫用職權的具體行政行為直接導致2013年9月3日淩晨。房地產開發商夏某以購買該批相關菜地的房地產開發權為由,組織兩臺挖掘機和大型鏟車,趁人熟睡之際,連夜將原告和菜農種植的蔬菜連根拔起,並開挖建築物地基,造成該菜地永久性毀壞。

為此,原告為維護國家法律尊嚴及其合法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集體土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六條之規定,請求法院確認被告擅自征用原告菜地(基本農田)的具體行政行為無效,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返還原告的集體土地使用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恢復土地原狀,以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大余縣人民法院

公訴人(簽名):鄧春香?小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