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作時間壹般標註在正文後右下壹行。會議討論通過的文件,如決議、決定、規定等。,壹般用比標題小的字體標明討論和通過的會議時間和名稱,並括在括號內。書寫日期應當用阿拉伯數字標註年、月、日,年應當標註全稱,不得填寫月、日。
公文壹般由文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文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簽發機關簽名、行文日期、印章、備註、附件、抄送機關、簽發機關、簽發日期和頁碼組成。
法律依據
黨政機關公文處理條例
第九條公文壹般由文號、密級和保密期限、緊急程度、發文機關文號、簽發人、標題、主送機關、正文、附件說明、簽發機關簽名、成文日期、印章、附註、附件、抄送機關、簽發機關、簽發日期和頁碼等內容組成。第十七條同級黨政機關、黨政機關與同級其他機關必要時可以聯合行文。黨委和政府各自職權範圍內的工作,不得聯合行文。黨委和政府部門可以根據職權相互寫信。除辦公廳(室)外,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對外正式行文。第二十二條公文應當由本機關負責人批準簽發。重要公文和文件由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黨委、政府辦公廳(室)根據黨委、政府授權發布的公文,由受權機關的主要負責人簽發或按有關規定辦理。簽發文件時,簽發人應簽署意見、姓名和完成日期;如果您閱讀或簽名,將被視為同意。聯合文件應由所有聯合機構的負責人會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