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賠償方: ,身份證號: 。所駕車號: 受害方:
20XX年7月31日21時10分許,肇事方駕駛“雲A666G7”號轎車停放在柏果金雷賓館B樓西南面的坡上,在無人駕駛的情況下滑行與受害方敖晶停放在金雷賓館B樓旁邊的“雲D777KA”相撞,造成敖晶的“雲D777KA”轎車損壞。
事故發生後,經盤縣交通警察大隊進行現場勘察,於20XX年7月31日以“第520222820XX0027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出認定:“桂俊勇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敖晶無責任”。
現經柏果鎮綜合治理辦公室主持雙方調解,雙方就相關賠償問題,自願達成本協議:
壹、車輛修理及費用負擔:
由肇事方桂俊勇在本協議簽訂後兩日內負責將敖晶受損害的車輛送到有資質的轎車修理廠家進行修復。修復車輛所產生的全部費用由桂俊勇負擔。
二、車輛修復期限:
肇事方桂俊勇應當在20XX年8月16日前將前述車輛修復後完好地交付給受損害方敖晶。其修復標準以“4S店”確定為準。雙方確定本車修理廠家為《柏果萬通修理廠》。車輛修復後,由肇事方及時通知受損害方在《萬通修理廠》進行現場驗收,並交付受損方敖晶。
三、車輛受損貶值補償金
肇事方除前述負責修復車輛外,另壹次性補償給車輛受損害方敖晶人民幣三萬伍仟陸佰元(¥35600.00),作為因新車受損貶值的補償。此款在本協議簽訂時當場給付,給付後由受損方敖晶出具收款收條。
四、違約責任:
雙方必須誠信守約,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否則承擔另壹方所造成損失的200%損失賠償責任。
五、其他約定:
本協議簽訂後,雙方各自自覺履行約定,不得互相糾纏。否則承擔所產生的不利後果責任。
五、本協議壹式三份,雙方各持壹份,調解主持單位存檔壹份,並自簽字署名之日起生效。
協議雙方(簽章): 肇事方擔保人:
簽訂日期:
工傷調解協議書
甲方:貴州農熠農業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 黃成枝 身份證號:52020219570XX44727 乙方兒子:張保家 身份證號:5202021983XX188913 乙方兒媳:唐艷 身份證號:5225301988XX013348
乙方於2013年5月3日,在甲方大棚上班時,因工作失誤,造成右大腿受傷,導致“ 右側股骨下段骨折”。雙方均認可該次事故為工傷。為了解決雙方的勞動糾紛,雙方經友好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壹、甲方壹次性支付給乙方工傷待遇賠償金陸萬貳仟(¥62000.00)元,於二〇壹三年七月十九日打入乙方貴州農村信用社賬戶622893 0001 00160636 1。該賠償金包括:①乙方因工傷停工留薪期待遇薪金、②生活護理費用、③住院夥食補助費、④壹次性傷殘補助金、⑤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⑥傷殘就業補助金、⑦營養費、⑧繼續醫療費用、⑨其他因本次事故應當支付的費用。
二、在支付上述費用後,甲方不再承擔其他賠償責任。乙方亦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或情形,要求甲方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三、自即日起起,乙方自願解除與甲方的勞動關系。
四、乙方住院期間向甲方暫借貳萬伍仟元(¥25000.00)元(出院時退回8666.71元),用於住院治療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該費用由甲方承擔。其他醫療費用已在本協議第壹條中的賠償金中作出補償。
五、如有:①甲方不按照本協議第壹條約定支付賠償金、②乙方不遵照本協議第二條履行之情形出現,視為違約,由違約方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000元。
六、本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雙方均認可沒有欺詐、脅迫、引誘或趁人之危等不誠實信用之情形。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滑石鄉調解委員會、巖腳村村民調解委員會蓋章後生效
八、本協議壹式四份,雙方各持壹份、滑石鄉調解委員會、巖腳村村民調解委員會各持壹份。
甲 方: (簽 名) 乙方: (簽 名)
滑石鄉調解委員會: (蓋 章) (簽 名)
巖腳村村民調解委員會: (蓋 章) (簽 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合同爭議調解協議書
申請人名稱:樂山市金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金平 委托代理人:李泉
被申請人名稱:樂山市恒嘉紡織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長清 委托代理人:黃偉 爭議的主要事實:
申請方與被請方於20XX年9月10日簽訂棉紗購銷合同,總價款30萬元。雙方各存封樣。申請方按封樣組織生產,被請方按封樣驗收。20XX年10月,申請方發送到被訴方的棉紗經被申請方驗貨後,以其中價值1千元的產品含有化纖成份,顏色不符,要求退貨。申請方認為,產品與封樣相符,不同意退貨。為此,雙方發生爭執。協商不成,樂山市金源紡織有限責任公司向我局提出調解申請。 調解結果:
經查明:此產品與雙方封存的樣品相符,應視為合同約定的質量。經本局主持調解,雙方***同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壹、申請方所發棉紗中除含有紅顏色部分價值1千元的貨品應退回申請方外,其余貨品由被申請方收購。
二、20XX年9月10日雙方所訂購銷合同,自本協議成立之日起終止。
三、被申請方所欠申請方貨款二十九萬九千元於20XX年11月底前付清。
四、其他無爭議。
本調解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請方代理人: 被申請方代理人: 調解員署名:
20XX年10月19日
人民調解協議書
編 號:(20XX)都新民調第 號
當事人 :姓名 卞留兵 性別 男 民族 漢 年齡 35職業或職務 居民 聯系方式 單位或住址 鹽都新區福裕小區
姓名 卞留才 性別 男 民族 漢 年齡 32 職業或職務 居民 聯系方式 單位或住址 鹽都新區福裕小區
糾紛簡要情況:卞留才與卞留兵兩人合夥做生意,當時兩人商議好各出資100000元,開壹間小的休閑茶餐廳,在籌資的過程中,卞留才因實力不夠,自己只能拿出50000元,另50000元向徐榮漢暫借,由卞留兵做擔保,借款時限為壹年。今年初到了要還錢的時候了,徐榮漢拿著借條找到卞留才,但對方托說沒錢還,徐榮漢於是找到擔保人卞留兵,卞留兵認為這錢是卞留才欠的,與他無關,因此拒絕還款。兩人發生矛盾。
經調解,自願達成如下協議:
1、20000元欠款分五期償還,最後壹期結清利息;
2、王軍與賭博惡習徹底劃清界限。
履行方式、時限
本協議壹式 三 份,當事人、人民調解委員會各持壹份。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人民調解員(簽名) 當事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記錄人(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