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鑒定意見書要幾個人簽字?
1、鑒定意見書至少需要有壹個司法鑒定人簽字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三十七條 司法鑒定意見書應當由司法鑒定人簽名。多人參加的鑒定,對鑒定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註明。 第四十壹條 司法鑒定意見書出具後,發現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進行補正: (1)圖像、譜圖、表格不清晰的; (2)簽名、蓋章或者編號不符合制作要求的; (3)文字表達有瑕疵或者錯別字,但不影響司法鑒定意見的。 補正應當在原司法鑒定意見書上進行,由至少壹名司法鑒定人在補正處簽名。必要時,可以出具補正書。 對司法鑒定意見書進行補正,不得改變司法鑒定意見的原意。 2、司法鑒定人不得違反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五條 司法鑒定實行鑒定人負責制度。司法鑒定人應當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鑒定,並對自己作出的鑒定意見負責。司法鑒定人不得違反規定會見訴訟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泄露個人隱私。二、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後需要遵守的規定
《司法鑒定程序通則》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後,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經雙方協商壹致,也可以從本機構中選擇符合條件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鑒定機構、司法鑒定人按其意圖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鑒定意見。 第十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同壹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對復雜、疑難或者特殊鑒定事項,可以指定或者選擇多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訴訟當事人、鑒定事項涉及的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回避。 司法鑒定人曾經參加過同壹鑒定事項鑒定的,或者曾經作為專家提供過咨詢意見的,或者曾被聘請為有專門知識的人參與過同壹鑒定事項法庭質證的,應當回避。 第二十壹條 司法鑒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決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鑒定人回避的,應當向該司法鑒定人所屬的司法鑒定機構提出,由司法鑒定機構決定。 委托人對司法鑒定機構作出的司法鑒定人是否回避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撤銷鑒定委托。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建立鑒定材料管理制度,嚴格監控鑒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還。 司法鑒定機構和司法鑒定人在鑒定過程中應當嚴格依照技術規範保管和使用鑒定材料,因嚴重不負責任造成鑒定材料損毀、遺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應當依下列順序遵守和采用該專業領域的技術標準、技術規範和技術方法: (壹)國家標準; (二)行業標準和技術規範; (三)該專業領域多數專家認可的技術方法。 第二十四條 司法鑒定人有權了解進行鑒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可以查閱、復制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以詢問訴訟當事人、證人。 經委托人同意,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派員到現場提取鑒定材料。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應當由不少於二名司法鑒定機構的工作人員進行,其中至少壹名應為該鑒定事項的司法鑒定人。現場提取鑒定材料時,應當有委托人指派或者委托的人員在場見證並在提取記錄上簽名。 根據現行法的規定,司法鑒定機構受理鑒定委托後,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司法鑒定機構對同壹鑒定事項,應當指定或者選擇二名司法鑒定人進行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