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筆錄是記錄庭審訴訟活動的書面材料。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7條第三款規定,庭審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書記員將記錄當事人拒絕情況並附卷。附卷生效,庭審筆錄不因當事人拒絕簽字而失去效力。
而且目前開庭時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可以證明庭審筆錄。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七條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
法庭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字蓋章,記錄情況並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