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的,勞動者應當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只簽壹份勞動合同是否合理,需要雙方各執壹份,勞動者可以要求單位再簽壹份勞動合同。合同應該壹式兩份,甚至是多份。應該簽署壹份合同。如果壹方變更合同,另壹方很難維權,容易引發糾紛。公司只簽訂了壹份勞動合同,只要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協商壹致訂立的勞動合同都是有效的。勞動者有權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壹份。如果公司拒絕提供,勞動者可以反饋的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總結壹下,就是關於公司只有壹份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邊肖提醒大家,在確定勞動關系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最好各保留壹份勞動合同。對於雙方來說,這是維權的證據,是維權的有力證據。因此,勞動者不能輕易與用人單位保持勞動合同。近年來,勞動者的法律意識在不斷提高,他們在加入新公司後也會要求與對方簽訂勞動合同。那麽就要在勞動合同中規定雙方的具體行為,還要規定勞動合同的具體期限。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後,本合同需壹式兩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壹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 * *勞動合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並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後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分別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