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第四條對入境、出境人員、交通工具、運輸設備、行李、貨物、郵包等可能傳播檢疫傳染病的物品實施檢疫,未經國境衛生檢疫機關批準,不得入境或者出境。具體辦法由本法實施細則規定。
第五條國境衛生檢疫機關發現檢疫傳染病或者疑似檢疫傳染病時,除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須立即通知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同時用最快的方法報告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但最遲不得超過24小時。郵電部門應當優先傳遞疫情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之間傳染病疫情的通報,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