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刑法條文中的定義具有規定性和權威性兩個特點,條文主要涉及罪名、罪名和法定刑三個方面。根據定義方法的不同,我國刑法條文中的定義可以分為實體定義、外延定義和詞語定義三種類型。從邏輯上講,我國刑法應當采用明確罪名的模式。
意思是刑法分則沒有描述壹個罪名的具體情況,只是列舉罪名。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立法者認為,這種犯罪不需要描述,只要看到罪名就能理解和明白。比如第170條規定偽造貨幣,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第295條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等等。都是簡單的犯罪。
我國刑法條文中的定義具有規定性和權威性兩個特點,條文主要涉及罪名、罪名和法定刑三個方面。根據定義方法的不同,我國刑法條文中的定義可以分為實體定義、外延定義和詞語定義三種類型。從邏輯上講,我國刑法應當采用明確罪名的模式。
意思是刑法分則沒有描述壹個罪名的具體情況,只是列舉罪名。之所以這樣說,是因為立法者認為,這種犯罪不需要描述,只要看到罪名就能理解和明白。比如第170條規定偽造貨幣,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第295條規定傳授犯罪方法等等。都是簡單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