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元首:總統
現行憲法實施日:1789年3月4日
議會名稱:國會(Congress)
院制:兩院制 參議院(Senate);眾議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
現任議員數及任期:參議院100名,6年;眾議院435名,2年
現任議會產生時間:1998年11月3日
法定投票年齡:18周歲
法定被選舉年齡:參議員30周歲,眾議員25周歲
議會網址:http://www.congress.gov
http://www.senate.gov
http://www.house.gov
議會歷史及變革
1776年7月4日制定了憲法性文件《聯邦條例》。1787年5月制定了憲法草案,1789年3月由第壹屆國會宣布生效。它是世界上第壹部作為獨立、統壹國家的成文憲法。兩個世紀以來,美國***制定了27條憲法修正案。重要的修改有:1791年9月由國會通過的包括保證信仰、言論、出版自由和和平集會權利在內的憲法前10條修正案,後通稱“民權法案”;1865年、1870年先後通過的關於廢除奴隸制度和承認黑人公民權利的憲法第13條和第15條修正案;1920年通過的承認婦女享有選舉權的憲法第19條修正案;1951年通過的規定總統只能連任壹屆的憲法第22條修正案;1967年通過的規定總統如不能行使職權由副總統升任總統的憲法第25條修正案。根據憲法,美國為聯邦制國家,各州擁有較大的自主權,包括立法權;實行三權分立的政治體制,立法、行政、司法三部門鼎立,並相互制約。
本屆國會是第106屆國會,1998年11月3日選舉產生,1999年1月3日宣誓就職。
議會地位
美國是典型的實行三權分立的國家,其憲法規定國會行使立法權,以總統為首的政府行使行政權,法院行使司法權。
國會與總統的關系總統領導政府各部,有權任命政府高級官員(包括聯邦法院法官);有權締結外交條約,派遣和接受外交使節;總統還是全國武裝力量總司令,統率正規軍和民兵。
國會有權對以總統為首的政府官員進行彈劾和審判;有權拒絕撥款;有權否決總統的人事提名,有權否決政府締結的外交條約;有權中止總統的不宣而戰;有權從總統處獲得信息(即總統有義務經常向國會遞交國情咨文)。本世紀中葉以後國會又通過壹系列法律確定了由上述權力派生出的對行政部門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力。
總統對國會有權提出立法建議,有權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有權任命聯邦法院法官,有權決定特赦。
國會與最高司法機關的關系最高司法機關是最高法院。憲法授權聯邦法院審判壹切違反聯邦憲法與法律的案件。最高法院因此獲得了司法審查權,即對憲法進行權威解釋的權力。最高法院有權審查國會通過的壹切法律、決議和行政部門的壹切行政法規、行政命令、政策和規章是否符合憲法,壹旦某項法律被宣布為違憲,則該項法律不得再被援引或執行。國會有權對聯邦法官進行彈劾和審判,有權重新制定法律以糾正法院的誤判。
國會與憲法監督機關的關系憲法監督機關是最高法院。
議會產生
選民資格凡年滿18周歲的美國公民有選舉權,除北達科他州外,其他州都規定,選民必須事先辦理登記手續,方能參加投票。
候選人資格憲法規定,凡年滿25周歲、成為美國公民已7年者,均可競選國會眾議員;凡年滿30周歲、成為美國公民已9年者,均可競選國會參議員。但是候選人在參選時必須在選區居住(因此美國第壹夫人希拉裏為競選紐約州參議員而臨時移居紐約州)。
候選人產生辦法候選人的產生有許多方式,如黨組織推薦、政治權勢人物點名、利益集團推舉,不過多數情況是毛遂自薦。如屬於某壹政黨的候選人,則必須在某壹黨內的預選中擊敗黨內其他對手,方贏得該黨提名。在某些壹黨占壓倒優勢的國會選區內,贏得該黨提名差不多就贏得了競選。
壹般候選人通過預選的方式獲得黨內提名。預選制度的形成經過了壹個多世紀的時間。美國在19世紀30年代形成了由政黨代表大會提名候選人的制度,從那以後,大多數議員都由黨內的秘密會議提名產生,而這種制度使議員人選往往由黨魁所控制。1867年,賓夕法尼亞州的克勞福縣首先采用直接預選的方法提名地方的公職候選人,即由兩黨的選民直接投票確定該政黨提名的候選人。20世紀初,直接預選制度得到推廣,到1917年,全國48個州中已有44個實行了某種形式的直接預選制。現在,美國所有50個州都采用直接預選的方法提名政黨候選人。
參議員選舉辦法國會參議員由各州直接選舉產生,每州選舉出2名參議員,***100人,任期6年,每兩年改選三分之壹,具體做法是將參議員分為3組,1組兩年後改選,1組4年後改選,1組任滿6年改選。基本分配原則是保證壹個州的2位議員不要在同壹年任期屆滿。如參議員在任期內死亡或辭職,州長應組織補選,除非該州立法機構授權州長指定壹位參議員繼任者,繼任者可壹直任職到下次大選,但大選中繼任者只競選其前任余下的任期,如壹位參議員任期為6年,在第3年去世,繼任者繼任壹年後參加大選,獲選者任期只有2年。現在50個州中有49個州都授權州長指定參議員繼任者,只有俄勒岡州是例外,必須經過補選選出參議員繼任者。
1866年以前,美國沒有統壹的聯邦參議員選舉制度,各州自行其是,大約半數州使用兩院表決,即州議會兩院以院為單位分別選舉,直到兩院各以過半數票選出同壹人士為聯邦參議員,這種制度的弊端是兩院常常陷入僵局,以致國會開會後幾個月,參議院的有些州議席還空缺。另外半數州使用“聯席投票制”,即州議會兩院議員壹起投票,獲多數票者當選。各州自行其是的選舉制度給國會選舉帶來不少混亂。1866年7月,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向全院提交報告,建議國會通過法律,統壹參議員選舉制度。國會兩院迅速通過了有關議案。
新的參議員選舉方式為:州議會兩院分別投票,采用口頭表決方式選舉參議員,次日,兩院應舉行聯席會議,清點兩院表決結果,如果兩院分別以過半數票選舉同壹人為聯邦參議員,應即行宣布該人當選;如沒有壹個同時獲得兩院過半數者,該州議會兩院應在同壹會期每天中午12點,至少每日壹次地舉行聯席投票,直至選出聯邦參議員。
這種通過間接選舉的辦法選舉聯邦參議員的做法壹直沿用到1913年。1913年,三分之二的州批準憲法第17條修正案,規定合眾國參議員由每州人民選舉,即在州議會選舉參議員前先由該州選民預選,州議會的選舉實質上只是對預選結果加蓋公章。
目前,美國有48個州參議員選舉只須壹次投票,獲得簡單多數者就可以當選,只有佐治亞州和路易斯安那州是例外。
參議員選舉投票是非強制性的。
眾議員選舉辦法美國憲法將眾議員的選舉原則規定為:國會眾議員依據各州人口比例分配名額選出,眾議員與人口的比例不得超過1∶3萬(即每位眾議員至少須代表3萬選民),但每個州至少應有1名眾議員。美國人口普查每10年進行壹次,依普查結果重新分配眾議院議席。如按此比例,美國國會現在議員數將高達7000人。現在的435位議員數是按1910年第13次人口普查結果定下的。在第87屆國會時曾又給阿拉斯加和夏威夷各壹個名額,使眾議院有437名議員,但人們普遍認為像英國平民院那樣擁有650個議員的立法機構太龐大、太笨重了,不希望再增加眾議員數額,因此1929年國會將眾議員總數固定為435名後不再隨人口增加名額。
美國憲法規定眾議員所代表的選民數不得少於3萬,但實踐中發現這個規定範圍太寬。與最高法院通過案例確定的“盡量使每壹位議員與其他議員所代表的選民數相當”原則不相符。因此最高法院又通過壹個案例裁決劃分選區時要使各選區人口比例差額不超過3.1%。
1967年美國又通過法律取消了所有以州為單位選舉眾議員的辦法,即如果給某壹州分配了3個名額,該州必須在本州劃分3個選區,每個選區選出壹位議員,而不得全州選民集體投票選出3名議員,當然若該州只有壹個名額的除外。現行的眾議院議席分配中加利福尼亞州的議席數最多,為52席;紐約州其次,為31席;阿拉斯加等7個州各有1席;僅有14個州的議席數超過10席。
眾議院除有各州選出的議員外還有從波多黎各自由邦來的屬地代表(Resident Commissioner),哥倫比亞特區、美屬薩摩亞、關島、美屬維爾京群島的列席代表(delegates),這些派駐眾議院的代表享有大部分眾議員的權力,只是不能投票表決。
選舉的管理聯邦競選法規定由聯邦選舉委員會管理有關選舉事務。聯邦選舉委員會由6人組成,他們經總統提名,由參議院認可產生。聯邦選舉委員會專門執行聯邦選舉管理法,對違法行為提起公訴。
根據聯邦競選法規定,任何個人在同壹年內,對同壹競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1000美元,對所有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25000美元,對同壹政治行動委員會的捐款不得超過5000美元,對同壹政黨的全國委員會捐款不得超過20000美元。任何政治行動委員會在壹年內對同壹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5000美元,對同壹政黨的全國委員會捐款不得超過15000美元,參議院的民主黨、***和黨兩個參議員選舉委員會對同壹候選人的捐款不得超過17500美元。雖然法律對競選經費進行了嚴格的控制,但實際中還是存在著很大的漏洞。捐贈者往往通過捐軟錢(soft money)的方式回避法律的約束(美國法律對選民將錢捐贈用於支持某壹政策的數額沒有限制,但實際上壹項政策很可能就是某壹位候選人倡導的,因此捐錢支持壹項政策與支持該候選人並無區別)。
每個候選人必須在選舉前10天或選舉後30天內向聯邦選舉委員會報告所收到的捐款和競選開銷,其中包括所有捐款在100美元以上的捐款人的姓名、通訊處和職業。
選舉的種類選舉分大選年選舉、中期選舉和補選等。大選年選舉為4年壹度的總統大選年的國會選舉,屆時,總統選舉和國會選舉同期舉行;中期選舉指兩次大選年之間的第二年舉行的國會選舉。議員任期未滿而辭職、死亡或被所屬議院驅逐等形成空缺時舉行的選舉為補缺選舉。
議員構成在現任參議院100席中,***和黨占55席,民主黨占45席。眾議院435個席位中***和黨占223席,民主黨211席,獨立候選人1席。
參議院中***有9名女議員,眾議院有58名女議員。
絕大多數國會議員為男性,白人,受過良好教育,中年,中等或中上等收入家庭出身。按職業劃分,出身律師的最多,在眾議院占40%以上,在參議院占60%以上;其次是企業家和銀行家,真正來自工會的或藍領的議員很少。
連選連任美國對總統的任職規定了連選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的限制,但對議員的任期未作任何限制。事實上,美國議員的連選連任率相當高,眾議院有92%再度競選的議員獲得連任,參議院也有75%。在普通的大選中,眾議院有50~70個席位的議員幾乎不需作任何競選努力就可當然連任。
在任者能較容易地連任成功的原因主要有:1.可利用的資源較對手多。可以在電視、廣播、集會上發表演講,讓選民了解、熟悉(選民在投票時,往往會更傾向於投給自己比較了解的人);也可通過助手向選民發信,加強聯系,讓選民記住;更可以利用自己的職位為選區謀福利,讓選民感激。2.在任者較其對手更容易獲得競選資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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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職權
立法權國會是最高立法機構,憲法所授予的立法權均屬於由參議院和眾議院所組成的國會,國會制定執行憲法授予國會及政府或政府中任何機關或官員之壹切權力時所必需的法律。
財政控制權憲法規定國會享有下述財政控制權:賦課並征收直接稅、間接稅、進口稅與消費稅,償付國債,並籌劃合眾國的國防與全民福利,但所征各種稅收、進口稅與消費稅應全國統壹;以國家之信用借貸款項;鑄造貨幣;厘定國幣及外幣之價值;招募陸軍並供給陸軍軍需,但充作該項用途的款項,其撥款期不得超過2年;設立海軍並供給海軍軍需;除依法律所規定的經費外,不得從國庫中支撥款項。
監督權美國憲法並未明確規定國會擁有監督權,但實際上國會壹直在對政府的工作進行監督。1946年,國會改革法首次宣布監督政府是國會的職責。該法規定:為了幫助國會評價法律的實施,幫助國會擬訂必要的議案和相應法律,參議院、眾議院的各個常設委員會應對行政機構執行各委員會職責範圍之中的任何法律的情況進行經常性監督。
1970年國會改革法將1946年國會改革法規定的經常性監督修改為“檢查和研究”。根據新的國會改革法,各委員會可配備更多助理,協助委員會的監督工作,各委員會在每屆國會屆滿閉會之前向全院大會提交監督報告;國會研究部應向兩院各委員會提供專家,幫助委員會評價立法提案,國會研究部還應在每屆國會開幕之際,向各委員會提交壹份該委員會所管範圍內即將到期作廢的法律名單,以提醒委員會檢查法律的執行情況和效果。
人事權憲法規定,總統任命大使、公使、領事、最高法院法官及政府其他官員須與參議院協商,並獲出席議員三分之二贊成。
選舉人投票選舉總統與副總統時,選舉名單應由選舉人簽名並證明,封印後即送達政府所在地,徑呈參議長。參議長應在參議院與眾議院全體議員之前面,開拆所有名單書,然後計算票數。獲總統選舉票過半數者當選,如無人獲得半數選票時,眾議院應從總統候選人名單上得票最多的3人中立即投票選舉1人為總統。得副總統選票過半數者當選副總統,如無人獲得過半數選票,參議院應從名單上票數最多的2人中選舉1人為副總統。
國會自治權憲法規定,參眾兩院有權決定自己的議事程序,眾議院在每屆國會的第壹天通過新壹屆的議事規則,而參議院則只是修改議事規則。參議院規則最近壹次修改是在1997年。
彈劾權憲法賦予參眾兩院彈劾權。參眾兩院可對不稱職的或犯重罪的總統、副總統、高級行政官員及聯邦法院法官進行彈劾。彈劾程序由眾議院提出,參議院裁決。對總統進行彈劾並不多見,歷史上僅有兩次。第壹次是在1868年對安德魯·約翰遜總統進行過壹次彈劾,但在參議院投票中,以壹票之差,彈劾失敗;第二次是1999年對比爾·克林頓總統進行彈劾,也未獲成功。但有十余位最高法院的法官曾被成功彈劾。1974年8月,尼克松總統為免遭彈劾而被迫辭職。
由於政府無須對國會負責,執政亦無須獲得國會的信任,故彈劾是國會賴以撤銷總統等高級官員職務以及化解政府與國會之間嚴重沖突的惟壹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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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會組織結構
參議院議長參議長由副總統兼任,因副總統很少到參議院所以參議院要選舉出壹位臨時議長主持參議院會議,行使議長之權。由副總統兼任的參議長只能在贊成和反對票數相等時投決定票,而且不得參加議案審議。
參議院的臨時議長通常由多數黨最資深(任職時間最長)的議員擔任。實際上,參議院的會議都由臨時議長從多數黨議員中挑出幾位參議員主持,壹人主持約1小時。
眾議院議長眾議院議長由眾議員選舉產生,壹般由眾議院多數黨議員擔任,任期同國會任期,為總統、副總統之後國家第三號人物。
眾議長有權召集會議,並擁有眾議院議事規則賦予的廣泛權力,如:將議案委托給某個委員會審議;為眾議院制定立法計劃;任命某個議員去某個委員會等。在主持眾議院全會時議長有權準許某位議員發言,有權維持會場秩序,回答議員有關國會的詢問。眾議長不僅是眾議院領袖,也是眾議院多數黨領袖,他可以投票並參加辯論。
全院大會全院大會是議院最高級議事單位。
全院大會擁有的基本權力是:1.選舉權。議院中各委員會主席和委員、眾議長均由全院大會選舉產生。所有候選人名單實際上是兩黨黨團制定的,但必須經過全院選舉後,各位眾議員在委員會分工才被確認,議長候選人才能就任,眾議院才能開始議事。2.審議權。各常設委員會通過的議案,必須送全院大會處理。全院大會有權從國會立法的整體著眼,決定壹次年會內眾議院制定法案的輕重緩急;議案修正權是審議權的重要內容。越是重要的議案,越需要全院大會行使修正權,其他委員會的議員、反對方的議員必須借助修正權,才能積極地參與制定議案,確切地表述他們對全院最終通過的議案的態度。3.監督權。全院大會有權聽取各委員會對聯邦政府各部門的監督報告,安排和調整各委員會的監督範圍,規定各委員會的監督權力,督促、協調各委員會的監督活動;有權強迫證人接受各委員會的傳訊;有權根據各委員會的監督報告,制定議案或決議,迫使政府修正錯誤。4.決定經費和雇用助理權。全院大會決定每年撥款議案的國會項目中眾議院的經費,參議院壹般不予變動,總統也無權修改。
委員會委員會是國會的中心,國會將其大部分起草、審議、監督工作交給委員會完成。
國會兩院的委員會有三類:1.常設委員會。常設委員會根據法律、本院規則、決議設立,跨越國會屆別而長期存在,擁有長期不變的職責範圍,配有固定的辦公經費和助手經費,享有審議權和監督政府部門的權力。本屆國會中參議院常設委員會有17個:農業、食品營養及森林委員會;撥款委員會;軍事委員會;銀行,住宅及都市事務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商業,科學及交通委員會;能源及天然資源委員會;環境及公***工程委員會;財政委員會;外交委員會;政府事務委員會;司法委員會;健康,教育,勞工及養老金委員會;規則委員會;中小企業委員會;退伍軍人事務委員會;印第安事務委員會。眾議院常設委員會有19個:農業委員會;撥款委員會;軍事委員會;銀行及財政委員會;預算委員會;商業委員會;教育及勞動力委員會;政府改革與監督委員會;眾議院行政委員會;國際關系委員會;司法委員會;資源委員會;程序委員會;科學委員會;中小企業委員會;公務行為準則(紀律)委員會;交通及基礎建設委員會;退伍軍人事務委員會;籌款委員會。2.特設委員會。特設委員會主要根據法律、本院決議設立,每壹特設委員會都有專門的課題和任務,任務壹旦完成或規定的期限壹到,該委員會即予撤銷。特設委員會享有專配的辦公經費和助手經費,有權向本院提出建議報告,但沒有審議權,其監督權也是本院專案專授的。但兩院的情報委員會卻屬例外,名義上它們都是特設委員會,然而實際上,它們都跨越多屆國會而延續下來,並且有權審議和報告議案。兩院不時設立特設委員會,或是為了避免常設委員會的職權之爭,或是表示全院對某壹問題的高度重視,或是讓多數黨的某位議員能得到壹個委員會主席的職位。參議院***有4個特設委員會:情報委員會;紀律委員會;老人事務委員會;2000年科技問題委員會。3.兩院聯合委員會(詳見兩院間的聯合機構)。
小組委員會委員會可下設小組委員會。眾議院議事規則規定,每個委員會下設小組委員會數不得超過5個,但撥款委員會、政府改革與監督委員會、交通及基礎建設委員會不在此列。
小組委員會壹般分為兩類,壹類隸屬於常設委員會,另壹類隸屬於特設委員會。隸屬於常設委員會的小組委員會被稱為立法小組委員會,有權向所在委員會報告議案,它們的主席、少數黨首席委員等人有權代表所在委員會,在全院辯論中報告議案的審理經過。隸屬於特設委員會的小組委員會被稱為非立法小組委員會,只能進行調查研究,無權審議和報告議案。
每壹委員會的多數黨黨團決定本委員會內各小組委員會的構成。新的壹屆國會就職後,委員會多數黨首先舉行黨團會議,根據本委員會多數黨各位委員自己的申請,選舉各小組委員會的多數黨委員及其主席。壹般說,各小組委員會年資最深(即連續擔任該小組委員會成員時間最長)的多數黨成員自動成為主席候選人;如該成員沒有獲得委員會多數黨團的多數選票,則由年資僅次於他的另壹位多數黨成員成為新的候選人;依此辦法,直到選出小組委員會主席。
同時,各委員會少數黨黨團根據本委員會各位少數黨成員的申請,選舉各小組委員會的少數黨成員;當選後,各小組委員會中年資最深者,壹般即成為少數黨首席委員,負責領導其小組委員會內的少數黨的同事。
小組委員會最突出的作用是對議案進行審議。由於小組委員會成員長期從事議案的審議,所以對議案最懂行,相關知識知道最多,經驗也最豐富。小組委員會對議案進行初審,就是從專門知識方面為議案把關。
委員會成員的選派議員們非常註重自己進入壹些理想的委員會。進了理想的委員會,不僅能使自己在政壇壹展身手,也能為自己的選區謀更多的福利,使自己能獲得連選連任。所謂理想的委員會包括如負責財政支出的撥款委員會、負責稅收的如眾議院的籌款委員會和參議院的財政委員會、負責國會內部管理的規則委員會、負責外交事務的參議院外交委員會以及與自己的專業密切相關的委員會。
決定將哪位議員分派到哪個委員會壹般根據兩黨領袖的推薦,經本黨黨團會議批準後,交參眾兩院全體會議通過。為保證本黨議員能盡可能多地連選連任,黨的領袖在決定推薦名單時會盡量滿足議員的願望,而且會特別照顧那些新議員及競選時與另壹黨競爭較激烈的選區的議員。
兩黨議員在委員會中的比例往往由議會多數黨決定。只有官方行為標準委員會(Committee on Standards of Official Conduct)是個例外,議事規則規定該委員會不得帶黨派偏見,所在兩黨議員在其中各占壹半。
壹旦被選入某個委員會,議員壹般都會在下壹屆國會時再度進該委員會。這是因為在國會委員會內部不成文地實行著“年資制”,即在本委員會不間斷任職時間越長的議員在分配議席時越優先選入,委員會主席在大多數情況下也是由最資深的議員擔任的。當然這套制度的缺點是委員會權力實際上掌握在資深議員手中。為解決這壹問題,眾議院議事規則規定,壹位議員在同壹委員會(或小組委員會)任主席之職連選連任不得超過3屆。
除特別情形外,壹位議員最多能在2個委員會及4個小組委員會任職,此外,根據議事規則,壹位議員只能在壹個委員會任主席(無論是常設委員會、小組委員會還是特設委員會),但在壹些事務管理性委員會及兩院聯合委員會任主席不在此列。
各院職責劃分國會兩院在權力上相當,但職責各有側重。如提出征稅議案的權力屬於眾議院,參議院不得提出征稅議案,只能審議和修正眾議院提出的征稅議案。此外,綜合撥款議案也由眾議院提出,參議院只審議和修正眾議院提出的綜合撥款議案。外交條約和總統提出的人事任命的認可權屬於參議院,參議院因而掌握了代表國會控制總統的外交政策和人事的決定性權力;眾議院只能借助它的撥款權,對政府的外交政策和人事施加間接的影響。依據憲法,總統缺位時,第壹繼任人為副總統兼參議長,第二繼任人為眾議長。依據憲法,彈劾權屬於眾議院,參議院則享有審判權。眾議院對總統的彈劾,須經參議院參加審判的參議員中的三分之二多數同意,方能定罪。
各院對法案的協調機制按立法程序,壹院審議通過的議案須交另壹院審議。如果另壹院對送來的議案不提出任何修正案,或者,如果議案提交院完全同意另壹院的修正,那麽,議案即是獲得了兩院通過,可送總統簽署。如果另壹院對議案提出大量修正案,提交院不接受這些修正案,那麽兩院均可提議舉行兩院協商。
兩院壹旦正式同意協商,便組成各自的代表團,兩院的代表團即構成兩院協商委員會。眾議長指定眾議院代表團人員,參議院的臨時議長或代理臨時議長指定參議院協商代表團人員。眾議院協商代表團的人數平均為12人,參議院代表團平均為10人,每院代表團通常包括審議該議案的委員會及小組委員會的主席,少數黨首席委員、其他有關委員(包括其他委員會的有關委員);多數黨在代表團裏占多數席位,每院代表團中的多數人員必須是支持本院態度的議員。
協商委員會的任務是,竭盡所能消除同壹議案兩院文本中的差異,向兩院提交內容與文字完全同壹的議案文本。兩院的全院大會都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