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借款合同中沒有約定支付利息的,視為無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80條禁止高息借貸,借貸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
借款合同對利息的支付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
借款合同未明確利息支付方式,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根據當地或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貸視為無利息。
(壹)打借條時故意寫錯名字
案例:王父子向朋友借款20萬元,並打借條,約定壹年後償還欠款及利息。不料,王父子在簽借條時耍了壹個花招,故意把寫成了。張宗祥當時沒有註意。還款期過後,張宗祥找到兩個人催要貸款,但他們拒絕歸還貸款,理由是貸款的名字不是張宗祥。無奈之下,將王父子訴至法院。雖然法院支持了張的訴訟請求,但他也為自己在接受貸款時的粗心付出了巨大的代價。
(二)未親筆書寫借條的
案例:王向張借款10000元。當張某讓王某寫借條時,王某稱自己到外面找紙筆寫借條,離開了現場,很快就回來了。他把借條給了張某,張某看借條金額無誤,就給了王。後張索要錢財,王拒不接受。張某無奈起訴至法院,法院委托相關部門對筆跡進行鑒定,確認借條並非王所寫。經法院核實,王承認借條屬實,借條是他人模仿自己筆跡所寫。
(三)歧義的使用
1案:李向周某借款10000元,並向周某出具借條。壹年後,李某歸還5000元,於是要求周某撕毀原借條,並為周某出具了新借條:“李某向周某借現金10000元,現尚欠5000元。”這裏的“還”字既可以理解為“還”,也可以理解為“還欠”。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相關規定,周某無法舉出其他證據證明李某仍欠其45000元,故其權利不予保護。
案例二:張某向王某借現金3000元,並向王某出具借條:“張某借現金3000元,2005年8月17日”。後王以借款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張某當庭辯稱,借條確認王某借款3000元,要求王某返還現金3000元。後經證實,張某在寫借條時,故意在“借”字後面的空白處,將借款人的名字寫在現金3000元之後,造成借條模糊不清,以達到不還借款的目的。
(D)用“接受”代替“借用”
案例:李某向孫某借款7000元,並為孫某出具收條:“收條,今收到孫某借款7000元”。孫起訴至法院後,李在答辯中稱,孫的收據欠他7000元。因為孫給他寫了借條,他就給孫寫了收條。同樣,“收條,今天收了某某元。”
(5)財產不分割。
案例:鄭送給錢壹批麻油。在開具收據時,鄭寫道:“今天欠的壹箱香油錢毛重800元。”這種偷“金”換元的做法,讓價值差了10多倍。
(6)自己寫的借條
案例:丁向周某借款2萬元,周某自己寫借條。丁看借款金額無誤,就在借條上簽了字。後周以丁簽字的欠條起訴要求返還借款120000元。丁想爭辯卻無話可說。後來發現周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的空隙,丁簽字後又加了“1”。
(7)兩用借據
案例:劉向借款18000元。出具收條:“借現金18000元,劉”。劉退錢後,以欠條丟失為由為劉開具了收條。第三人徐訴請劉返還借款18000元。
(八)借條不寫利息。
案例:李與孫協商借款10000元,約定利率為年利率2%。李在借條上寫道:今借孫現金10000元。孫考慮到雙方是熟人,沒有堅持在借條上寫利息。後孫起訴要求李償還本息。人民法院經審理,依據《合同法》第211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利息支付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的規定,駁回了孫關於利息的訴訟請求。
借據是壹種憑證,所以妳寫收據的時候要小心。
借據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出具的書面貸款憑證。在現實生活中,白條也會被貪錢的別有用心的人作為騙錢的手段,從而讓妳遭受救濟損失。此外,還有兩個與借出資金和物資相關的問題需要朋友們註意:
第壹,借錢的時候如果知道對方會被用於非法活動,就不要借給對方。根據中國法律,該貸款不受法律保護。如果對方不還錢,是無法通過訴訟來保護的。
第二,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應當在還款期限屆滿後兩年內主張自己的權利,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兩年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將失去勝訴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