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記錄是指壹個人過去犯罪或犯罪行為的記錄,也稱前科。個人犯罪記錄,存放在地方或國家檔案館,是自然人的歷史替代表現。犯罪記錄被封存的,除司法機關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以外,不得向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提供。依法查詢的單位應當對封存的犯罪記錄保密。
構成犯罪記錄的條件是:
1.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緩刑的犯罪分子。
2、新罪釋放後。
3.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刑滿釋放後又犯新罪的,或者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限內沒有犯新罪,緩刑考驗期滿又犯新罪的,不視為犯罪記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