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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甲方名稱和蓋章名稱不壹致,合同是否有效

合同簽署名稱和蓋章名稱不壹致,應當以蓋章的名稱為準。合同應該是有效的。 合同的必備條款是當事人,其他條款可以通過補充協議、國家或行業標準、合同有關條款、交易習慣、有利於實現合同的目的及誠信原則等進行確定。

法律分析

合同上,公司名稱與公司公章不壹致:壹、原則上,這是壹份有效合同。當合同的公司名稱和合同尾部蓋章的公司名稱不壹致時,以蓋章的公司名稱為準。這種情況在實踐中時常遇到,比如合同擡頭寫的是總公司,蓋章的卻是分公司,還有建築公司蓋事項部的章。但為防止紛爭,建議還是規範壹下,合同擡頭名稱和蓋章名稱最好是前後壹致。二、如果是公司更名的,主體不變,原合同仍然有效,由更名後的公司承受權利義務。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用人單位變換名稱......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及民法典中的相關限定,名稱變換前的公司權利義務由名稱變換後的公司承受。因此,只要主體是壹致的,權利義務由變換後的公司來承受。以公章為準,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有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