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需要簽名嗎?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勞動者的 ,並不需要勞動者簽字才能生效的,對於用人單位的無故辭退,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二、公司可以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 (1)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 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始終是處於被管理的地位,壹定程度上公司做出的辭退決定都是具有強制性的,辭退員工時候很,大多公司都不會去征求員工本人的意見。而對員工來講,公司辭退自己的行為並不違法的話,簽不簽字也都改變不了被辭退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