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不到簽字人並不是拒絕鑒定的理由,如果這樣遺囑都不能鑒定了?但難度很大,正如前面所講,因為鑒定需要提供比對樣本,而樣本是需要訴訟雙方當事人當庭質證後才能使用,鑒定機構不對樣本的真實性負責。但法院也可以依當事人申請調取樣本,尋找簽字人以前書寫過的而且是沒有爭議的簽名,如婚姻登記,身份證更換,公證書或房屋交易等非本人無法辦理的事情,或有證據證明是簽字人書寫的字跡都可以做樣本,根據這些樣本進行鑒定。對方如果要推翻鑒定結論首先必須證明以上簽名虛假。如果妳能收集到簽字人的書寫樣本,法院是沒有理由拒絕鑒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