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簽合同時委托人寫誰
當事人授權,應當簽朋友的名字並備註代簽人姓名。委托人在委托合同(協議)上簽字寫自己的名字,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委托合同是指受托人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委托人支付約定報酬或不支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征有:委托合同是典型的勞務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費用辦理委托事務;委托合同具有人身性質,以當事人之間相互信任為前提;委托合同既可以是有償合同,也可以是無償合同。
二、授權委托人有時間限制嗎
授權委托人的時間限制要看合同的具體條款。關於委托期限,法律暫無明確的規定,當事人雙方需要在委托合同中進行明確的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意誌處置事務的合同。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完成的事項的時間規定,委托人應按時間約定要求受委托人保質保量完成委托事項,受委托人也應在約定的時間內達到委托人的要求,如不能按時完成,則構成違約,不僅不能如數獲得約定的報酬,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三、合同上委托代理人需要承擔責任嗎
如果妳是在代理權限內簽訂合同的,則應由被代理人承擔合同責任,妳不承擔責任。
如果妳是在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以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如果被代理人追認的,則由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妳不承擔責任;未經追認的,則應由妳承擔民事責任。
只要代理人沒有超出代理權限,不會承擔任何責任。如果委托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向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如和客戶簽訂合同超出委托代理的範圍,那就需要承擔該合同造成的所以不良後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壹十九條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條
委托人可以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壹項或者數項事務,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處理壹切事務。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壹條
委托人應當預付處理委托事務的費用。受托人為處理委托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托人應當償還該費用並支付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訴訟代理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
(壹)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
(二)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工作人員;
(三)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以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公民。
公民接受委托擔任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立案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壹)授權委托書;
(二)居民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
(三)系近親屬委托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其與當事人存在近親屬關系的書面材料;
(四)系當事人所在社區、單位及有關社會團體推薦的,應當提交推薦證明;
(五)委托工作人員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受委托人系其工作人員的勞動合同或社會保險關系等證明材料;
(六)委托人和受委托人雙方簽名的《受委托人在訴訟代理中不收取報酬的承諾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