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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簽合同

代簽合同範文6篇

 隨著法治精神地不斷發揚,人們愈發重視合同,合同對我們的幫助越來越大,合同的簽訂是對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最好規範。那麽相關的合同到底怎麽寫呢?下面是我幫大家整理的代簽合同6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代簽合同 篇1

 從6月開始,我所在的公司與每個員工的勞動合同都陸續到期了,公司同意給我們續簽壹份兩年期的勞動合同。當時,我正在外地出差,不能履行簽約手續。但我所在的部門為了保證公司交辦的這項續簽合同工作能按時結束,在我不知道的情況下,讓另壹個員工小王(我的好朋友)替我在勞動合同上簽了字。壹個月後,我出差回來,小王把自己代簽勞動合同壹事告訴了我。現在我想辭職,那個合同對我有約束力嗎?我要賠償違約金嗎?(讀者:小金)

 小金:妳好!

 民法通則中規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做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換句話說,法律將默認視為被代理人同意代理行為的壹種方法。

 妳雖然沒有委托小王代簽,但在妳出差回來後,小王已將此事告之妳,對此妳當時並沒有提出任何異議,因此符合法律規定的默示同意,該合同對妳有法律約束力。若妳提前離開公司,應當承擔合同違約責任。

 從另壹個角度講,妳的原合同如果在6月到期,如果沒有續簽或者所簽合同是無效合同,那麽,在六月份以後,妳與單位已經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當妳要求辭職的時候,仍然要履行違約條款。但是如果妳提前30天通知單位,盡到告知義務,依法行駛辭職權,也並不壹定要交違約金。

 值得註意的是,目前壹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嚴肅地對待合同的形式和程序要求,隨意漏簽、代簽的情況時有出現,由此產生了壹系列的勞動糾紛。因此,在此提醒大家:不要忽視簽訂合同的程序。(北京市奕明律師事務所馬國華)

代簽合同 篇2

 勞動合同在勞動者入職後壹個月內就要簽訂,而且需要本人親自簽名。如果要別人代簽,則需要有委托書,或者事後勞動者認可,代簽的勞動合同才能有效。

 咨詢:我入職壹家公司工作,但未簽訂勞動合同。因工作原因,我在公司剛上班7個月就被辭退了,本想向公司主張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和補償金,結果公司竟然拿出壹份有“簽名”的勞動合同。原來,是公司讓其他同事幫我代簽了勞動合同,事後也告知了我。難道別人代簽的合同也算數?

 律師回復:天津擊水律師事務所張國辰律師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壹個月內要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且應該是由勞動者本人簽字。如果需要他人代簽,必須出具相應的授權委托書;如果沒有授權,則需要事後追認,勞動合同方才有效。

 案中,公司讓李女士同事代簽勞動合同,雖然事後告知了李女士,但公司既沒有取得李女士的明確授權,李女士事後也沒有對代簽的勞動合同進行追認,所以這份勞動合同仍為無效合同。李女士被公司辭退後,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和經濟補償金。

  1、未協商壹致的勞動合同無效

 根據 《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的內容應包括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內容和地點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事項,上述事項均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確定。

 用人單位即使向勞動者支付了工資並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但勞動合同中應當包含的其他重大事項的約定,均可能由用人單位隨意填寫,並未體現勞動者的真實意思。

 用人單位往往利用其為勞動者代簽勞動合同的有利條件和優勢地位,在勞動合同的內容上降低或排除勞動者的合法權利,減輕或排除自己的法定義務。因此,即使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了工資並繳納了社會保險費,仍應認定代簽合同無效。

  2、有委托且勞動合同符合法律的代簽有效

 實踐中,確實存在勞動者因工作繁忙或其他原因明確表示同意由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的情況。在此情況下,用人單位代簽的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為有效。

 有些勞動者雖然並未明確表示同意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但在用人單位代簽勞動合同後,其收到或閱讀了勞動合同文本,雙方均按照該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且勞動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提出異議。該情形應視為勞動者以實際行為表明接受所代簽勞動合同的內容,只要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應認定為有效。

代簽合同 篇3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委托人: , , 族,身份證號:現住 。

 現委托受委托人在我公司與 簽訂產品買賣和合同、訂單等商業文書過程中,作為我公司的代理人。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為提出主張、變更、確認合同條款,代為談判,代收相關文書資料。如合同或訂單約定以蓋章為合同成立或生效條件的,代理人的簽字效力不等同於加蓋公章。 代理期限: 自本委托書簽發之日起壹年,如期間委托人以書面形式向合同相對方送達解除或變更委托人通知書的,本委托書自新文書到達相對人之日起失效。

 年 月 日

 

代簽合同 篇4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相關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依照法律規定,勞動合同的制作,應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這是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也是其合法性的重要表現。

 勞動者沒有委托他人代簽,所簽訂的勞動合同屬於企業的單方行為,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壹致的原則。用人單位未按法律規定的程序來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法律規定。因此,用人單位指令他人代簽的勞動合同或者是他人在無授權的情況下擅自代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是無效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單位堅持該合同有效,可以自與單位發生爭議之日起六十日內,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裁決結果不服,還可以在勞動仲裁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代簽合同 篇5

 茲本人 身份證號:,因本人在外地無法親自簽

 定投資協議等相關手續,特委托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我簽定該投資協議,行使代簽權益,並到丹尼斯投資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如產生相關的責任由本人全部承擔。本委托長期有效,特此委托!

 指定收款賬戶:戶名: 賬號:開戶行: 。

 委托人:

 時 間:

 聲明:

 1、本委托系我本人親自簽定,屬真實有效。

 2、本委托書簽定時見證人:姓名: 身份證號: 。

 聲明人:

 見證人:

代簽合同 篇6

 委托人:

 受委托人: 身份證號:

 現委托受委托人 在我公司與 簽訂省內旅遊合同,現授權________全權負責合同簽訂事宜。

 特此授權

 本次合同只適用於保險報銷使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