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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辦案中如何處理過期血液試管

血樣檢測結果不作為定案的依據。

提取的血液樣本因特殊原因不能立即送檢的,應當按照標準低溫保存,經上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在3日內送檢。

公安機關辦理醉酒駕駛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條采血程序按照下列程序進行:1。交通警察應當帶當事人到醫療機構或者有資質的檢驗鑒定機構或者派上述機構的人員抽取血液,並對血液抽取的全過程進行監督。2.采血應按要求由專業人員進行。交警要通知采血人員取兩次血樣,不能用酒精類藥物消毒皮膚。血液樣本應加入抗凝劑,分別包裝在清潔、幹燥的容器中,並註明抽血名稱和時間。它們應該密封在紙袋中,壹個用於存檔,壹個用於檢查。密封袋上應當標明被抽取人姓名、抽取時間和血樣用途,並由被抽取人簽名,交通警察和采血人員簽字或者蓋章。被抽血人或者被抽血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交通警察應當註明。3.填寫當事人采血登記表,註明采血原因、時間、地點和被采血人姓名,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蓋章。4、血液標本應及時送檢,不能及時送檢的,應低溫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