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無效,必須是合同簽訂人親自書寫簽名,而不能打印。因為簽訂合同的前提必須是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只有親自簽字,壹旦發生糾紛才能判定是否是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如果是打印的簽名,則無法直接判斷是否是合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不符合合同成立的基本要件。而且根據法律規定,以書面形式簽訂的合同,自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不包括打印簽名合同成立。所以,簽署合同不能直接機器打印簽名,而需要書寫簽名,否則會影響合同的成立和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條 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當事人均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是壹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時,該合同成立。
第四百九十壹條 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要求簽訂確認書的,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
當事人壹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