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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法過程的記錄方式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建設,規範行政執法程序,增強證據意識,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

第二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通過文字、視聽等記錄方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審查、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過程進行記錄的活動。

第三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方式如下:

(壹)書面記錄,包括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報告、內部審批表等書面記錄;

(二)視聽記錄方法,包括攝影、錄音、錄像。

上述書面和視聽記錄方式可以同時使用,也可以單獨使用,但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條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堅持合法、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程序啟動記錄

第五條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申請的事項,本機關應當對申請進行登記,壹次性書面記錄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同時在受理場所使用視頻監控系統進行錄音錄像。

第六條本機關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時,應當對投訴、舉報進行登記,制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書面記錄,同時利用受理場所的視頻監控系統進行錄音錄像。

第七條本機關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填寫程序啟動審批表,並制作筆錄。緊急情況下,可以先啟動行政執法程序,再填寫審批單。

第三章調查取證記錄

第八條調查取證應當采用以下方式進行書面記錄:

(壹)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並制作筆錄和其他文件;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調取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的,應當制作證據登記保存清單等文書,由行政執法人員和證據提供者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日期;

(三)現場勘驗(檢查),制作現場勘驗(檢查)記錄等文件;

(四)舉行聽證的,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制作聽證全過程筆錄;

(5)委托鑒定機構鑒定的,由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等文件。

采取上面說的第壹、三、四種調查方式,同時全程錄音,除了不適合錄音錄像的。采用其他調查方式的,根據行政執法需要,可以制作視聽記錄。

第九條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行政執法人員應當采取證據保全措施,制作執法文書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同時制作視聽記錄。

第十條調查結束後,行政執法人員應當起草調查報告,寫明案件來源、調查過程、查明的事實和證據、處理意見及法律依據。

第四章審查和決定記錄

第十壹條組織專家論證,應制作會議紀要(紀要)或專家意見。

第十二條法制機構進行法律審核,應當制作法律審核意見書。

第十三條集體討論,應制作會議紀要(紀要)。

第十四條部門或機構負責人審批時,應由負責人簽字、簽章(蓋章)和日期。

第十五條行政執法決定文書應當符合法定格式,理由充分,告知當事人救濟途徑,所援引的法律依據應當明確具體。

第五章送達和執行記錄

第十六條直接送達行政執法文書,由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或者有法定條件的人在回執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註明送達日期。

第十七條行政執法文書通過郵寄送達的,應當保留郵寄憑證和回執證明。

第十八條留置送達行政執法文書,應當符合法定條件,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受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並對送達過程進行錄音錄像。

第十九條依法通過委托、轉讓、公告等方式。,應對服務過程進行書面記錄。

第二十條作出行政處罰和其他行政執法決定後,當事人應當制作執行決定的書面記錄。

第二十壹條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執法決定,需要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應當記錄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全過程,如相關文書、執行結果等。

第六章執法記錄管理

第二十二條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行政執法終結之日起30日內(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將行政執法過程中形成的文字和視聽記錄按規定歸檔,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的規定歸檔、保存和利用。

第二十三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查閱行政執法記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部門負責人責令限期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處理。

第七章規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65438年6月19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