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沒有規定公安機關傳喚人大代表需要特別的手續。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
法律依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壹百八十三條 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傳喚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工作證件,並責令犯罪嫌疑人在傳喚證上簽名或者蓋章,並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拒絕填寫的,應當在傳喚證上註明。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並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註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時間、到案經過和傳喚結束時間。本規則第八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適用於傳喚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