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法交付。第四百九十條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時,合同成立。在簽字、蓋章或按指印之前,壹方已經履行了主要義務,另壹方接受時合同成立。第四百九十壹條當事人采用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並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壹方當事人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的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自另壹方當事人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並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二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