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壹般情況下,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都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提前離職違約金的數額。但是,企業的規章制度應該公開,並保管好原始記錄。如參加學習的員工要簽名或組織對規章制度的考試等。 第三、公司在編制考勤規定時,要嚴謹、合理。對於在緊急情況下如何請假應作出具體規定。如:特殊情況企業可以暫時按病假或其他假處理,待企業核實後再按有關假別處理等。 專家處方 某公司人事部部長 馮宗奎: 制定罰則 完善制度 出現問題時,作為人力資源經理應該變換角度來審視企業在留人、用人上是否存在問題。對於已經發生的偏差,人力資源部經理應該積極采取措施針對這種行為作出補充規定。包括規定長期病假必須到區縣級以上醫院進行檢查、復查或醫療統籌規定的3級以上醫院進行檢查、復查。增加對不按企業規定的時間及指定的醫院進行復查的,給予相應處理的條款。 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應制定出相應罰則。如規定發現員工有弄虛作假行為應如何處理等。對於員工違規者按程序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給予公正處理。這樣才能夠保證企業的利益,維護規章制度的權威性。 上期案例中,在大李提出申請離職意向後,阿木作為人力資源部經理,應告知大李提交書面離職申請。 讀者建議 路橋集團趙偉建議:對於以消極工作、搗亂逼迫企業辭退的,企業應按勞動紀律的規定對其降職、降薪,同時給予紀律處分並記錄人事檔案。 山東某毛紡有限公司李建輝認為:大李違反了誠信原則。大李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是以誠信為基礎的,所以其合同的履行只能依靠誠信實現。大李惡意反悔違反了誠信原則,應支付壹定的違約金。 山東泰安市張培峰認為:上期案例中,大李片面地理解了勞動法律法規的含義。勞動法律法規從沒有規定過對職工辭退、除名或解除勞動合同時,不能同時追究職工的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正相反,《勞動法》第3條規定,職工有遵守勞動紀律職業道德的義務。為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建議:單位可通過合理運用勞動合同的協商條款來解決。可根據未履行完的勞動合同期限細化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四川雅安尹代清等人認為,企業應有職工申請辭職的有關規定、程序等勞動管理制度,並公諸於眾,讓職工了解。尤其是涉及違約金、賠償費等具體規定,更應讓職工清楚。同時,應明確: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