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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辭職後惡意反悔的情況出現

那麽,該如何處理大李辭職後惡意反悔呢?在處理大李時有什麽需要註意的問題?有沒有辦法避免這種情況出現呢? 我們請來了嘉賓——某外資企業人力資源部經理申傑和某公司人事部部長馮宗奎為我們開出診斷處方。 專家處方 某外資企業人力資源部經理 申傑: 完善離職相關規定 這種情況在企業裏時有發生。有時員工遞交離職申請後,離職申請在公司未批準之前就反悔,有的年輕員工交完離職申請後,家長知道了來公司請求收回離職申請。這樣做,很不理智。 離職是壹件嚴肅的事。企業壹般明確規定:提出辭職意向需提交書面申請報告。壹旦公司批準員工離職,在程序上、在法律上即已經生效,員工辦手續只是壹個時間問題。在處理這類問題時要註意以下幾點: 第壹、完善企業的規章制度、完善離職規定,並嚴格執行。如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凡因個人原因造成離職、違紀辭退等並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賠償。因個人原因被企業辭退的應交納培訓等有關企業提前約定的費用。離職規定應明確:申請離職的報告被批準後,在多少天之內必須辦理完有關手續,如超過規定天數本人願意按辭職處理,將人事檔案轉往戶口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政府)。需要註意的是:這壹點,要在離職申請表中寫明或由員工在申請表中畫勾確認。

第二、壹般情況下,企業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都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了提前離職違約金的數額。但是,企業的規章制度應該公開,並保管好原始記錄。如參加學習的員工要簽名或組織對規章制度的考試等。 第三、公司在編制考勤規定時,要嚴謹、合理。對於在緊急情況下如何請假應作出具體規定。如:特殊情況企業可以暫時按病假或其他假處理,待企業核實後再按有關假別處理等。 專家處方 某公司人事部部長 馮宗奎: 制定罰則 完善制度 出現問題時,作為人力資源經理應該變換角度來審視企業在留人、用人上是否存在問題。對於已經發生的偏差,人力資源部經理應該積極采取措施針對這種行為作出補充規定。包括規定長期病假必須到區縣級以上醫院進行檢查、復查或醫療統籌規定的3級以上醫院進行檢查、復查。增加對不按企業規定的時間及指定的醫院進行復查的,給予相應處理的條款。 這裏需要強調的是:應制定出相應罰則。如規定發現員工有弄虛作假行為應如何處理等。對於員工違規者按程序提請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給予公正處理。這樣才能夠保證企業的利益,維護規章制度的權威性。 上期案例中,在大李提出申請離職意向後,阿木作為人力資源部經理,應告知大李提交書面離職申請。 讀者建議 路橋集團趙偉建議:對於以消極工作、搗亂逼迫企業辭退的,企業應按勞動紀律的規定對其降職、降薪,同時給予紀律處分並記錄人事檔案。 山東某毛紡有限公司李建輝認為:大李違反了誠信原則。大李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是以誠信為基礎的,所以其合同的履行只能依靠誠信實現。大李惡意反悔違反了誠信原則,應支付壹定的違約金。 山東泰安市張培峰認為:上期案例中,大李片面地理解了勞動法律法規的含義。勞動法律法規從沒有規定過對職工辭退、除名或解除勞動合同時,不能同時追究職工的違約責任或賠償責任。正相反,《勞動法》第3條規定,職工有遵守勞動紀律職業道德的義務。為避免類似情況的發生,建議:單位可通過合理運用勞動合同的協商條款來解決。可根據未履行完的勞動合同期限細化應承擔的違約責任。

四川雅安尹代清等人認為,企業應有職工申請辭職的有關規定、程序等勞動管理制度,並公諸於眾,讓職工了解。尤其是涉及違約金、賠償費等具體規定,更應讓職工清楚。同時,應明確:應以書面形式提出辭職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