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記錄只是案卷的壹部分,由被采訪人簽字確認後放入案卷。如果不放入被采訪人的檔案,對被采訪人不會有影響。根據文字記錄發現違法犯罪的,記入檔案,產生影響。筆錄是對證人、犯罪嫌疑人或證人的詳細身份和言語的書面記錄。只是做個筆錄,但不出具《治安行政處罰決定書》,也就是說不處罰對以後不會有什麽影響。如果是普通行政案件,筆錄對自己影響不大;如果是證人筆錄,對自己影響小,對別人影響大;訊問筆錄的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訊問筆錄只適用於證人、被害人或者知情人;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被告人的供述或辯解,訊問筆錄主要記錄證人、被害人、知情人提供的證據和證言;對於訊問筆錄,不會對證人、被害人、舉報人產生影響。文字記錄只是案卷的壹部分,經被采訪人簽字確認後放入案卷,不放入被采訪人個人檔案,不會影響被采訪人。
開庭前,法官的調查記錄材料如下:
1,當事人陳述;
2.書面證據;
3.物證;
4.視聽材料;
5.電子數據;
6、證人證言;
7.鑒定意見;
8.檢查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綜上所述,記錄只是協助調查,因為我沒有違法,沒有受到處罰。所以不會有什麽不良記錄,放心吧。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三十五條
為了查清案情,必要時,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實驗的調查應當記入筆錄,由實驗參與者簽名或者蓋章。在調查和實驗中,禁止壹切危險、侮辱或不道德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