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發貨單不允許查。
東莞的企業主體復雜是事實,只是有時候企業自己寫自己印自己的方式很復雜。原在東莞註冊的企業成為關聯的香港或臺灣省企業;原來壹個工廠,壹個貿易部,變成壹個公司;最初是公民,他發明了工廠或公司。如果有訴訟,原告是誰?比如長安的張生經營壹家民營服裝廠,發貨單上印的是東關XX服裝有限公司。因為訴訟是向法院提起的。受理案件的法官問他,發貨的是XX公司,為什麽會被XX廠起訴?張生解釋說,不!法官讓他去工商局查壹下,確認東莞沒有這個公司,然後提供證據證明貨是這個廠發的。
律師建議,在打印送貨單時,應按照有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稱(全稱)打印。比如打印妳廠的發貨清單時,標題應該是“東莞長安上沙富昌電子制品廠”,而不是只打印“富昌”,以免後患。
第二,客戶名稱未知或不允許。
有時候送貨人員為了省事,不填客戶全名,只填字號。如果收貨人只在送貨單上簽字而不蓋章,將很難確定具體的債務人。例如,收貨人是“東莞馬爽五金廠”,而提貨單上只寫了“馬爽”或“東莞馬爽”。僅憑該證據不能確認客戶是“東莞市馬爽五金廠”。因為“馬爽”只是壹個字號,不需要專門註冊就可以註冊使用在其他行業。可以有“東莞馬爽服裝有限公司”或“東莞馬爽塑料廠”。因此,壹時的疏忽可能會帶來麻煩。
律師建議:填寫送貨單時,壹定要填寫客戶營業執照上的企業名稱全稱。
第三,交付貨物的描述不明
壹份壹般的發貨清單至少要包括品名、規格、數量、單價、金額,這樣才能確認已經發貨了什麽貨物,什麽樣的貨物,多少貨物,多少錢。根據交付的貨物不同,清單的內容也不同。名稱和規格可以確認貨物是否正確,數量和單價可以確認付款金額。
律師建議:填寫送貨單時,至少要把名稱、數量、單價、金額這幾欄填清楚,千萬不能遺漏。
第四,收貨人沒有蓋章。
這是壹個普遍性的問題。想象壹下,收貨人只有庫管員的簽字,付款前簽字的那個人走了,收貨人不認賬,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債權債務。我們做什麽呢我要委托律師收集證據,證明簽名人的行為是職務行為,不是個人行為。
5.支付方式要麽不可用,要麽太簡單。
支付方式包括幣種、支付時間和結算方式。沒有約定付款時間。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只要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交割方當然可以隨時主張權利,但雙方需要協商,這也會影響資金計劃。如果約定了付款時間,沒有按時付款,可以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付款方式有時只寫了“每月XX天”的業務成語,由於沒有確定是現金還是轉賬結算,不利於資金安全。從安全性來看,轉賬比現金好;從快速的角度來看,現金比轉賬好。
律師建議:為了保證貨款的及時收回,壹定要對付款時間做出具體約定,可以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每天按超付金額的1 ‰-5 ‰計算。
第六,缺乏異議條款(這壹條很少被註意到)
合同法第157條和第158條規定了買賣標的物的數量和質量異議。總結起來有三點:第壹,有質量保證期的,適用質量保證期;二是當事人約定數量和質量異議的期限;第三,沒有約定,最長異議期為兩年。
律師建議:站在賣方的角度,最好在交割單上約定數量和質量異議的期限和方式,避免買方以數量不足或質量缺陷為由主張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