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廠發放工資,應當編制工資發放表,記錄員工姓名、應發工資額、扣除額、實發工資額,並盡可能把各項構成記錄。采用現金發放的,應將工資支付給員工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領取人應當在工資表上簽字。
工廠以現金方式發放工資,員工簽名是收到工資的依據。不簽名壹旦發生勞動爭議,用人單位將無法證明已發工資的事實,將承擔舉證不力後果。
工廠《工資發放表》至少保存兩年備查。
附:勞動部《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托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托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壹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