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麽執行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根據公安部《規定》第87條、第88條的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及時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執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的,應當區別情形辦理:負責執行的縣級公安機關接到有關材料後,對采取保證人擔保的,及時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對采取保證金保證的,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人交納保證金,並指定其居住地的派出所執行。具體執行的派出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監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關規定;監督保證人履行保證義務;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應遵守的規定及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及時告知決定機關。
在取保候審執行過程中,如果被取保候審人違反有關規定,應當根據情況處理,即沒收保證金的部分或全部,並區別情形,責令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變更強制措施。對沒收保證金的,經審核後,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準,並簽發《沒收保證金決定書》沒收保證金的決定,應在7日內向被取保候審人宣讀,責令其在《沒收保證金決定書》上簽名(蓋章)或按指印;被取保人逃跑的,向其家屬、法定代理人等宣布並要求其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在沒收決定書上註明。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被取保候審人可以在5日內要求復議,要求上級公安機關復核。經過規定期限後,公安機關應及時通知指定的銀行沒收保證金,按規定上繳國庫。
辦取保候審當天能放人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取保候審是不是當天放出來,法律是沒有規定的,如果執行機關批準的,壹般當天就能辦理出所手續。
《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三十八條 對於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罪犯,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判決書辦出所手續。
第三十九條 對於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
第四十條 對於被決定勞動教養的人和轉送外地羈押的人犯,看守所根據有關主管機關的證明文件,辦理出所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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