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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規則(2022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提高海船船員素質,保障海上生命財產安全,保護海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條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公約,制定本規則。第二條本規則適用於取得中國籍船員適任證書(以下簡稱適任證書)的考試,以及適任證書、適任豁免證書和外國適任證書認可的簽證的頒發和管理。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在交通運輸部的領導下,對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進行統壹管理。

交通運輸部海事局所屬各級海事管理機構按照交通運輸部海事局確定的職責範圍具體負責船員適任考試和發證工作。第四條船員適任考試發證應當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和便民的原則。第二章適任證書第壹節適任證書基本信息第五條適任證書包括下列基本內容:

(a)持有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籍、簽名和照片;

(2)證書編號;

(三)持有人的航行區域和位置;

(四)發行日期和有效期;

(五)簽發機關名稱和簽發人員簽名;

(六)法規中需要規定的其他內容。

《航海和輪機值班適任證書》還應當包括證書等級、功能、有關國際公約的適用規定、持有人適任的船舶類型、主推進動力裝置類型、特種設備操作等內容。第六條適用於持證人的航區為無限航區和沿海航區,但適用於無線電操作人員的航區為A1、A2、A3和A4海域。第七條船員的職責分為:

(1)參與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

1.隊長;

2.甲板船員:大副、二副、三副、高級值班水手、值班水手,其中大副、二副、三副統稱為駕駛員;

3.輪機部船員:輪機長、大管輪、大管輪、電子電工、值班高級機械師、電子機械師,其中大管輪、大管輪、大管輪統稱為輪機員;

4.無線電操作人員:壹級無線電電子人員、二級無線電電子人員、壹般操作人員和限制操作人員。

(二)不參加航行和輪機值班的船員。第八條船長、駕駛員、輪機長和輪機員的適任證書分為:

(壹)無限航區船長、大副、輪機長和遠洋班輪駕駛員適任證書分為兩個等級:

1.壹級適任證書:適用於總噸位3000噸及以上或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級適任證書:適用於總噸位500噸及以上至3000噸或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二)二副、三副、二管輪、三管輪適任證書適用於500總噸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以上的船舶。

(三)船長、大副、輪機長和遠洋班輪在沿海航區的適任證書分為三個等級:

1.壹級適任證書:適用於總噸位3000噸及以上或主推進動力裝置300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級適任證書:適用於總噸位500噸及以上至3000噸或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至3000千瓦的船舶;

3.三級適任證書:適用於500總噸以下或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以下的船舶。

(四)沿海航區二副、三副、二管輪、三管輪適任證書分為兩個等級:

1.壹級適任證書:適用於總噸位500噸及以上或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級適任證書:適用於總噸位小於500噸或主推進動力裝置小於750千瓦的船舶。

高級看更員和高級看更員適任證書適用於總噸位500噸及以上或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值班水手和機械師適任證書等級分為:

(壹)無限航區適任證書適用於總噸位500噸及以上或者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二)沿海航區適任證書分為兩個等級:

1.壹級適任證書:適用於總噸位500噸及以上或主推進動力裝置750千瓦及以上的船舶;

2.二級適任證書:適用於總噸位小於500噸或主推進動力裝置小於750千瓦的船舶。

電子電工和電工適任證書適用於主推進動力裝置為750kW及以上的船舶。

在拖輪上工作的船長和甲板船員持有的適任證書的等級與拖輪主推進動力裝置的功率等級相對應。

不參加航海和輪機值班的船員適任證書不分級。第九條船員的職責分為:

(1)導航;

(二)貨物裝卸和積載;

(3)船舶運營和人員管理;

(4)海洋工程;

(5)電氣、電子及控制工程;

(6)維護和修理;

(7)無線電通信。

根據技術要求,船員職能分為:

(1)管理水平;

(2)操作層面;

(3)支撐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