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或股東變更,出讓方必須本人自願,否則無效。
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
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利益。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