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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被起訴的後果

法律分析:對於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

(二)收繳並銷毀侵權商標標識;

(三)消除現有商品上的侵權商標;

(四)收繳直接用於商標侵權的模具、印版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五)前四項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權行為,或者侵權行為難以與貨物分離的,責令並監督銷毀侵權貨物;

(6)根據情節處以侵權所得利潤五倍以下的罰款。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的利益難以確定的,應當參照商標許可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的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所列行為之壹,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引起爭議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或者部分知識產權管理部門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壹十三條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壹十四條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銷售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壹十五條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標識,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