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人章的尺寸可以為16mm、18mm、20mm,大多常用尺寸為18mm,形狀為正方形,字體通常用隸書,也可以用其他字體,沒有明確規定,法人章外框寬2mm,框內加上人的名字,北京地區銀行壹般要求加印字,如姓名為“劉邦”,印章樣式壹般為“劉邦之印”,也可以是劉邦印;如姓名為“馬建林”,印章壹般為“馬建林印”。
法律依據:《公章使用管理規定》
第七條 公司印章按部門職責分工,由專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切實負責,不得隨意放置或轉交他人。如因事離開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部門負責人指定專人代替,但必須辦理移交手續,並填定移交登記表。為保證資金的絕對安全,財務專用章、公章、法定代表人等銀行預留印章由兩人以上分開保管、監督使用,做到壹人無法簽發支票、匯票,壹人無法提出現金。
第八條 印章損壞,由公司下文件申明停止使用,辦公室將印章統壹登記,收繳銷毀。
第九條 公司行政公章等重要公章被盜或丟失,需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案,並登報申明作廢。
第十條 印章使用必須嚴格遵循印章使用審批程序,按照印章使用範圍,經審批後方可用章。使用公司行政公章必須經公司總經理審批後,由印章保管人蓋戳。對外重大投資、合資、合作協議在蓋合同專用章前,需經總經理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私章或總經理私章由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本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後方可使用。財務專用章、支票專用章、法定代表人由財務部門按崗位職責權限使用。公司各職能部門專用章由部門負責人批準使用。
第十壹條 印章使用須嚴格用章登記程序。印章使用,首先由用章人經有權審批人或被授權人審批後,由印章保管人根據審批規定的使用範圍在“用章登記簿”上做好登記,印章使用人簽字,然後蓋章。如遇緊急情況,審批人外出,審批人可電話批示印章保管人用章,但事後必須辦審批和登記手續。“用章登記簿”由印章保管人保管。
第十二條 未經批準不得在空白文件上加蓋公司印章。
第十三條 非特殊情況不準攜帶印章外出或外借。
第十四條 印章保管人必須書面承諾嚴格執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私自使用印章,不因任何人指使、要求而違規用章。印章管理審批人必須書面承諾將嚴格執行公司印章管理制度,不違規審批或運用權力壓服印章保管人違規用章。印章管理承諾書壹式兩份,壹份由承諾人保留,壹份交公司檔案室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