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許可證應明確標明動火作業等級、動火作業有效期、申請人、動火作業的詳細地點、作業內容、動火作業手段、安全防火措施、取樣時間、取樣地點、分析結果、每次動火開始時間,以及各級負責人和批準人的簽名和意見。
動火作業根據作業區域火災危險性大小分為三級:特級、壹級、二級。動火作業使用的工具壹般指電焊、氣焊(割)、噴燈、砂輪、電鉆等。
擴展數據
消防許可證的辦理
動火作業許可證由動火作業所在單位的項目負責人辦理。安全措施由進行動火作業的單位提出,施工單位負責安全措施的落實,生產單位對安全措施做出安排。
在公共場所和易燃易爆管架上進行動火作業時,施工單位負責人應辦理動火作業證,安全措施應經所在區域生產單位審查,並經動火作業單位安全或消防部門批準。區域內的生產單位負責動火作業分析。
批準人應加強調查研究,切實了解動火現場周圍環境並落實安全措施,認真審批動火作業許可證,並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動火作業的有效時間。當動火情況發生變化時,應停止動火,重新取樣分析。
熱卡的使用
焊割人員應隨身攜帶動火作業證,壹證不準重復使用。對於安全措施未落實的項目,動火人應拒絕動火。如果在操作中發現任何意外情況,應立即停止焊接和切割。並重新實施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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