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疫情期間以居家辦公為由降低工資是不合法的,企業停工停產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2、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3、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當地有關規定執行。
因疫情影響,企業調整工資方式:
1、通過與員工逐壹協商,針對延遲復工期間工資問題簽署專門的補充協議承諾書等類似書面文件,明確該期間工資獎金計發的方式、金額,由員工逐壹簽名確認,公司留存備查;
2、在企業工資支付周期屆滿後,就該周期支付情況,與員工簽署結算書、確認書等類似的書面文件,表明員工對工資的構成、項目、金額、扣款等所有事項均確認無誤;
3、通過招開職工大會(采取線上等非接觸的形式開會),職工代表會或與工會平等協商討論,出臺企業關於工資獎金計發問題的文件,將文件向員工公示。
法律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壹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壹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壹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