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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不是本人簽字的有效嗎

壹、非本人簽字的合同是否有效,需要區分以下情況確定:

1、本人授權他人代為簽訂合同的,他人所簽訂的合同對本人也具有法律效力。

2、他人未經授權代為簽訂合同的,本人不承認其代理權限的,合同權利義務由簽字人承擔,對本人沒有法律效力。

二、合同違約賠償標準是:

1、當事人在簽訂合同之時,先約定好如果壹方出現了違約,可以根據到時的違約情況,向另外壹方支付具體多少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就因為違約而造成的損失賠償額來制定計算方法,此違約金帶有壹定的懲罰性質;

2、在通常情況下來說,合同上所規定的的違約金壹般都有壹個上限,它的上限是不能超過實際造成的損失的百分之三十。但是如果在壹方違約之後,合同裏面預定的需要支付的違約金太多或者是太少的話,當事人也是可以請求法院進行壹定的減少或增加的;

3、壹般計算損失額都是根據履行地的市場價格來作為依據。如果該履行地並沒有市場,且難以確定相對客觀的市場價格的情況之下,通常按照買方在市場中最為容易就能買到的替代品的市場價,然後再加上比較合理的運輸費用,來作為計算壹方損失額的依據。

三、違約責任的形式有:

1、繼續履行,壹般也叫作為強制履行,指的是違約的那壹方在不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義務時,會由法院進行強制性的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其合同債務的壹種違約責任方式。此方式也有著壹定的構成要件:首先是要存在著違約的行為,其次是守約方要有請求違約的那壹方繼續履行合同裏相應的債務的行為,最後是違約的那壹方還能夠繼續履行該合同的;

2、采取壹定的補救措施,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在物品的質量沒有符合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應該是要按照當事人之前約定好的承擔起違約責任。如果對於違約責任沒有進行約定或者是約定得並不明確的,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仍然不能確定的,那麽受損害的壹方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具體損失的大小,在合理範圍內要求對方承擔修理、更換等相應的違約責任;

3、賠償損失,指的是債務人在不履行合同中相應的債務時,依照法律規定需要賠償債權人在其不履行的行為中所受到的損失的責任。其責任成立的條件是,壹方存在著違約行為,客觀上存在損失,違約行為和存在的損失之間具有壹定的因果關系,而違約的那壹方沒有相應的免責事由的;

4、定金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可以按照相關的法律要求壹方給付壹定數額的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而在債務人履行了自己的債務之後,定金應該是作為低價或者是直接收回的。而如果給付了定金的壹方沒有履行約定好的債務的情況下,是沒有權利要求對方返還定金的;而收到定金的那壹方如果不履行其相應的債務的,需要雙倍奉還對方給出的定金;

5、違約金罰款,這個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約定好的,或者是法律直接規定好的,壹方如果不履行,則需要向另壹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六十五條

委托代理授權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