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法院開庭時,庭審筆錄與當事人的實際陳述有較大差別,當事人可以拒絕簽字嗎?不簽字是否還需要再開庭?

法院開庭時,庭審筆錄與當事人的實際陳述有較大差別,當事人可以拒絕簽字嗎?不簽字是否還需要再開庭?

1..根據《民訴法》第壹百四十七條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 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 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 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 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 記明 情況附卷。

2.重新開庭是與案件事實有關的或要重新質證的的情形發生時,才需重新開庭,庭審筆錄只是法庭上的記錄活動,有誤並不影響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