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詩詞大全網 - 個性簽名 - 補充協議與原協議沖突應該以哪個為準

補充協議與原協議沖突應該以哪個為準

壹般是以補充協議為準。

在合同簽訂後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況有兩種:

1、是合同中未約定的事宜,需要進行補充約定;

2、是合同中約定的事宜經雙方協商認為需要進行更改。

如同時為了以上兩種情況的需要而簽訂補充協議,則應分別在補充協議中說明兩者約定的效力。

因此,簽訂合同的當事人務必要在簽訂補充協議時,明確約定補充協議與原合同之間的效力情況,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根據2006年8月中華人民***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和國合夥企業法》,訂立合夥協議、設立合夥企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

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壹致同意;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