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說壹個大實話吧:
鈔票,也就是“錢”,是由銀行發出流通到市面上去的。銀行,就有壹個負責的“頭頭”。美國的銀行都是“私有的”,誰也不能代表“全國”,只有“財政部長”,有此權利。所以,有他的“印刷的簽名”,就有了“責任歸屬”。
在我國,50年前,建國不久的鈔票的背面,都印有行長之章與副行長章。
後來,責任人就歸到“壹位正的行長”身上了,於是,我們現在的錢的背面,就只剩下壹枚印章了,就是行長之章。是方篆體,從右上方行字向下念,是個“長”字,左上角的“之”字,是古代的篆書寫法“之”字。
要不然,別人胡亂印的鈔票,妳敢用嗎?妳信任嗎?是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