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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擔保人不知情,也沒有簽字

法律分析:當事人以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時成立。如果沒有簽訂保證合同,或者保證人沒有簽訂借款合同,保證人不需要承擔責任。當擔保為壹般擔保時,保證人有抗辯權,即在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或未能強制執行擔保物權之前,保證人有權拒絕債權人的還款請求。共同擔保人沒有這種權利。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發卡行應當向申請人公開、明確告知申請材料和基本要求,申請材料必須由申請人本人簽字,不得在客戶不知情或者違背客戶意願的情況下發卡。

發卡銀行受理的信用卡附屬卡申請材料必須由主卡持卡人通過個人簽名、客服電話錄音、電子簽名或持卡人與發卡銀行雙方認可的方式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二條保證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的,擔保合同無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五條保證合同可以是單獨的書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債權債務合同中的保證條款。

第六百八十六條保證的形式包括壹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壹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