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按《殯葬服務單位業務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以下文件應歸入殯葬業務檔案:
第壹類:遺體火化過程中形成的文件:
(壹)死亡證明原件或者復印件; (二)火化證明存根; (三)喪事承辦人簽名的遺體火化處理表、骨灰領取證明; (四)喪事承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其他應當歸檔的材料。第二類:提供土葬服務的公墓在遺體安葬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壹)死亡證明原件或者復印件; (二)遺體安葬合同; (三)喪事承辦人簽名的遺體安葬處理表、業務流程單等; (四)喪事承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補充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 (六)其他應當歸檔的材料。第三類:骨灰安葬或安放過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壹)死亡證明或者火化證明的復印件; (二)骨灰安放(葬)合同; (三)喪事承辦人簽名的骨灰安放(葬)處理表、業務流程單等; (四)喪事承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 (五)補充簽訂的合同或者協議; (六)其他應當歸檔的材料。 值得註意的是,每壹類文件材料的最後壹項均為“其他應當歸檔的材料”,這種條款,有人習慣地稱為“兜底條款”,就是立法者為了防止立法的疏漏而設置的特殊條款,其內容應靠規範性文件的執行者依照規範性文件的原則和事務的具體情況去判斷和確定。我們以第壹類文件材料為例,結合殯儀館業務的具體情況,我們認為,除第(壹)至第(四)項規定的文件外,逝者近親屬委托喪事承辦人承辦喪事的委托書、殯葬服務合同、遺體特殊狀況的確認照片、催告逝者家屬前來辦理火化事務的短信截圖、催告情況說明等。如果某項殯葬業務曾引發過糾紛,表現糾紛發生、解決過程的文件資料也應歸入殯葬業務檔案,如調解書、判決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