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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名、電子簽約有什麽關聯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簽約是很關鍵的壹個環節,是確認交易的壹個憑證。那麽電子簽約跟面對面簽約有什麽區別呢,是壹回事嗎?電子簽名和電子簽字有區別嗎?電子簽約、電子簽名、電子簽字都是常見的壹些電子商務名詞,他們之間有什麽關聯呢?

什麽是簽約呢?和電子簽約有什麽區別?

其實簽約簡單說,就是簽定合同,往往是書面約定,具有法律效力;

而電子簽約明顯是把合同簽訂的過程在線上完成,通俗壹點說,就是把紙質合同的內容搬到網上,形成電子合同,通過電腦/手機在線簽署。

什麽是電子簽名?

《電子簽名法》中明確規定:電子簽名是指數據電文中以電子形式所含、所附用於識別簽名人身份並表明簽名人認可其中內容的數據。而數據電文是指以電子、光學、磁或者類似手段生成、發送、接收或者儲存的信息。

什麽是電子簽字?

在電子商務中,交易雙方(或多方)可能遠隔萬裏而互不相識,甚至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自始至終不見面,傳統的簽字方式很難應用於這種交易。因此,人們嘗試采用壹種電子簽字機制來相互證明各自的身份,這就是電子簽字。 1996年6月14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第29屆年會通過了《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業示範法》 (以下簡稱《電子商業示範法》 ) 。

電子簽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由於電子簽名的形式具有多樣性,因采取的技術方案不同,其可靠性、真確性、穩定性可能會有較大的不同,因此導致了其法律效力也不應在同壹水平上。

而“功能等同原則”可以較好地解決這壹問題,其基本模式有三個:第壹,只有符合壹定條件的電子簽名才具有與傳統簽名同等的法律效力;第二,不同模式和特性的電子簽名以其穩定性、可靠性、真確性為標準對應不同的法律效力;第三,達到相應要求的電子簽名即可具備與傳統簽名等同的法律效力,而不管具體的技術解決方案是什麽。以此作為判斷電子簽名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減少了電子技術的多樣性對電子簽名效力造成的不穩定影響。

電子簽名是否屬於書面形式?

《電子簽名法》第4條規定:“能夠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以隨時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符合法律、法規要求的書面形式。”

在2013年發生的原告北京時間傳媒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被告常滌非勞動爭議壹案中,被告認為手機短信通知不屬於書面形式的通知。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認為:“手機短信作為壹種以手機及其應用軟件為媒介和載體的用以表達個人意思的形式,只要其可以證明案件的事實就可以成為證據,屬於該條中的“書面形式”,理由如下:第壹,書面形式不應局限於我們通常所說的普通書證,手機短信雖然與普通書證的記載方式、記載介質不同,但卻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均能記錄完全的內容,並以其內容證明待證事實的真實情況。第二,手機短信也是以其顯示和記載的內容來說明案件的某壹問題,且可以書面的形式呈現出來被人們看到及利用,其導出、打印出來後與書面形式並無不同;第三,我國《合同法》以及《電子簽名法》等已經將傳統的書面形式擴大到電子數據形式,而手機短信也屬於廣義上的電子數據形式。據此,可以認定手機短信屬於實質上的書面形式。

從上述案例來看,司法實踐中把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並可調取查用的數據電文視為書面形式並無障礙。從數據電文的定義來看,這裏的書面形式並未要求防篡改,因此壹般的電子郵件、電子文檔等即便未經過電子簽名技術處理,也屬於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