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註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組織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
第八十二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壹)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的經營範圍;(三)公司的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註冊資本。(五)發起人姓名、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9)
(十二)其他需要股東大會規定的事項。